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名「非白衣人」,被控參與 721 元朗站暴動,周四(19 日)在區院展開第 50 日審訊,控辯開始作結案陳詞。控方指首被告林卓廷入元朗非履行公職,而是「濫用職權達到私人目的」,開直播「刷流量」。
控方續指林當晚於 FB 發帖「實則暗示、明示市民入元朗生事」,又指林抹黑白衣人為黑社會。至於其他被告,控方指他們向白衣人招手、指罵及射水等,行為激烈及挑釁。
林一方反駁,否認直播是「刷流量」,指林是想作出即時紀錄,以保護自己及身邊人的安全;重申從來沒有人入元朗「搞事」,認為檢控基礎非常薄弱。另林就本案申請保釋獲批後,未有繳交保釋金,周四申請撤銷保釋。案件周五續。
第 49 日審訊|7名被告完成作供 9.19結案陳詞 林卓廷再申保釋獲批
控方:呈中西區片段指出元朗警力不足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周四先行陳詞,指控辯雙方就暴動罪均引用相同案例,在法律定義上沒爭議,雙方主要是在事實分析上有爭議。
程簡述陳詞時提及,控方辨認的其他涉案人士有否伙同參與暴動,交由法官決定;又指就辨認犯案人的證據,除一名辯方大狀同意控方的說法外,其餘 6 人均沒有任何說法。
至於中西區的大環境部分,程稱此部分的關鍵,正如警方快速應變部隊指揮官的證供都提及,是元朗區借調了幾乎一半警力到中西區,呈上中西區的片段,是想指出警力不足一點。
控方:林卓廷 FB 開直播「刷流量」
就首被告林卓廷的證供,控方認為其辯解不合理、不可信。林解釋入元朗,是因為他作為區議員及立法會議員,有責任處理元朗區的事情;惟控方指林為新界東的議員,負責地區包括沙田區、大埔區 、北區及⻄貢區 ,不包括元朗區。另林於 2016 年至 2019 年,一直關注北區水貨、反圍標、廉署人員。
控方續指,林當晚入元朗並非履行他的公職,更指林是「濫用職權,達到私人目的」,舉例指他在 FB 開直播「刷流量」,以獲得市民認同。
控方續指,發生破壞和平事件前,林曾經 3 次於 FB 發帖,「實則暗示、明示市民入元朗生事」,故指暴動事件的其中一個起因,是「歸咎於第一被告發動同參與」。
控方:林「有立場偏幫閘內嘅人」
控方又指,林說入元朗的目的是要監察警方行動,但指林僅致電元朗警區警長通電話,入元朗後主要都是注視白衣人,對監察警方的行動無幫助。
控方引述林卓廷作供時認知當時的社會事件中,示威者會穿深色衣物、戴面罩等,甚至築起傘陣對抗,演變成暴力衝突,而當時人群沒出閘離去,林是必然知道有機會演變成與白衣人衝突,亦沒有勸喻付費區內的人群散去,反而一直務求警方盡快到場驅散白衣人,指林「有立場偏幫閘內嘅人」 。
控方:林抹黑白衣人為黑社會 亦有挑釁、攻擊
對於林供稱在場有調停角色,著白衣人「唔好郁手」等, 但片段可見,林早期開始已抹黑白衣人,不斷稱他們為「黑社會」,引起兩批人士對抗。在場人士更引用林的說法,大叫「黑社會,唔好走」,林則未有作出調停,指林恃着其立法會議員身分作為「領導者」,不斷對白衣人作出挑釁、攻擊。
林作供時指大嗌「黑社會,唔好走」其實是口不對心,指實際是想對方離開。控方直言林的辯解不可信,指他與閘內人共同叫罵 ,對白衣人作出挑釁、抹黑,令雙方對峙升溫,指「第一被告正正令事件火上加油」。
對於林稱當晚沒看到 「保衛元朗、保衛家園」的紙牌,控方質疑他當時並非看不見,而是掩飾知悉白衣人入元朗站的目的。另指林的兩名辯方證人,時任元朗區區議員黃偉賢、受襲廚師蘇梓朗,並非在場,指兩人的證供對林的案情沒太大幫助。
控方:庾家豪站前線、招手等
就次被告庾家豪,控方指參與度非常高,指庾站在前線,拍手、招手、與白衣人指罵,又曾大叫「come on」等,片段亦看到他面目猙獰。
控方又指,庾聲稱「要扮唔驚」、向白衣人推告示牌,以保護女友等均不可信;指庾作出一連串挑釁動作、向白衣人擲物件、手持水喉射水,明顯與其他人「分工合作」襲擊白衣人。
控方:陳永晞與人射水 行為挑釁
控方指,第三被告陳永晞供稱與友人於雞地遭白衣人指嚇,故到元朗站提醒市民。控方直指其說法不可信,「試問佢點預到白衣人到元朗站?除非佢哋一早知道呢度會有事發生」,又指從閉路電視可見,陳與友人不斷低頭看手機,認為他們是在翻查白衣人資訊。
控方續指,陳曾與他人一同射水,形容此行為激烈、挑釁、有攻擊性,亦會提升雙方衝突,環境更加混亂,指陳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參與暴動。
控方:葉鑫昇稱不覺閘內人激烈是自打嘴巴
控方續稱,第四被告葉鑫昇多次向白衣人招手、擲物;指葉對白衣人的行為不滿,但他自己都向白衣人作出攻擊,且不覺閘內人的行為激烈,「咁係自打嘴巴」。
控方又指,葉作為社工,卻聲稱只關心老人家的事務,指他是為了淡化自己對社會事件的認知。
控方指鄺浩林舉手指「對方一定覺得係中指」
至於第五被告鄺浩林,控方指他多次作出指罵、招手等。就鄺向白衣人方向舉起手指一事,控方指「舉起手指揈揈下,對方一定覺得係中指」,重申屬挑釁行為,「舉起手指公就唔同啦」。
控方另指,有市民成功出閘離開,但鄺逗留多於半小時,而鄺曾聽到有人稱列車停駛,卻沒到月台核實,反映他無心離開,參與暴動。
控方:尹仲明說法誇張失實
控方指,尹仲明曾執起水樽擲向白衣人,亦一直在持喉者附近表示支持。
對於尹聲稱留在現場,是為告知警員、匯報施襲者的容貌,惟他其後在天水圍警署外「被煙花炸一炸」後,記憶模糊,連施襲者的容貌都忘記,控方直指其說法誇張失實。
控方:楊朗主問沒提折返 動搖可信性
楊朗聲稱要「救人」,控方指他沒提及具有急教知識;但就算他協助傷者,不代表他沒參與暴動。另楊曾對白衣人作出挑釁動作,按一按欄杆,作狀跳出閘外,又曾持喉向白衣人射水。
控方又指,楊於主問時供稱事後到小巴站等車,相約朋友打麻雀,但多段片段拍到他在商場逗留、折返元朗站,指完全動搖其可信性。
控方終稱,白衣人有參與暴動, 甚至因為暴動罪被定罪,但重申不會令黑衣人行為變得合法。
林卓廷一方:法庭需考慮暴動外可能性
控方完成後,由辯方作結案陳詞。林卓廷的代表大狀黃錦娟稱,案發時雙方不論衣著、外貌、物品都有很大差距,部分白衣人手持棍狀、藤狀物品。
黃指法庭需要考慮閘內人士的行為反應,除了控方指稱的暴動之外有沒有其他可能性,例如自衛、防止破壞社會安寧、保護自己或他人等情況。
林一方:白衣人突然出現具壓逼性
黃指,林卓廷到場後知悉發生襲擊、有人受傷,突然看到白衣人出現,「有班人揸棍兇神惡煞」,「個壓逼性已經出現咗」,白衣人手持的棍或令閘內人受傷;閘內僅普通市民,戴上頭盔等物的人寥寥可數。
法官質疑白衣人初時並沒走近,與閘內人有一段距離,「唔係埋身肉搏嘅情況嚟㗎喎」。 黃同意該階段未有白衣人入閘,但指不代表不存在危險性;又指閘內人沒有任何適當物品可抵禦白衣人。
官再質疑,「有啲人好施施然離開個閘喎…唔係前無去路,後有追兵」,指不能概括閘內人「困獸鬥,冇得走」。黃強調, 林有解釋指到場後知悉有女士遇襲,不久看到有人手持物品在閘口,似乎亦有敵意,認為白衣人的出現令情況突然升溫。
官則指白衣人襲擊女士後離開, 其後才回來,不認為屬於升溫。黃認為,需考慮當時的所見所聞,重申是有人受襲後,突然有十多名白衣人圍著付費區。
林一方反駁控方 指直播是即時紀錄
就控方指林三度在 FB 發帖是號召人入元朗,黃反駁帖文的字面意思相當直接。黃亦否認,直播是為「刷流量」,指林是想作出即時紀錄、保護自己及身邊人的安全,阻嚇暴力人士。
黃續稱,林卓廷事後曾收到警方信件,感謝他舉報當日事件,又提及拘捕了 37 人,沒顯示警方要拘捕林。另林雖然不是當區的議員,但他關心情況,亦曾收到黨友、當區區議員黃偉賢的訊息。
黃重申從來沒有人入元朗「搞事」,黃認為控方指元朗警力不足的說法沒有基礎,指警方都有派員到元朗站。黃總結稱,控方檢控基礎非常薄弱,重申林等人被白衣人包圍,並盡力保護自己及他人安全。
林一方:白衣人「保衛家園」初衷 上訴庭已拒納
林一方在陳詞時提及部分白衣人提出「保衛家園」的辯護理由,在另案已被上訴庭拒絕,並引述判詞提及「他(白衣人鄧英斌)的行為更像是主動攻擊, 而且完全掌握事態的發展,否則他不會懂得走上月台」。控方反駁,白衣人保衛家園的初衷並無問題,但因黑衣人無視及挑釁,才有之後的局面。
官另曾問上訴庭判詞有否提及有人從月台向大堂擲垃圾桶蓋一事,黃錦娟稱無提及,另稱掉蓋一事並非本案檢控時間內發生,亦不是本案檢控的行為,認為法庭毋須考慮。
黃又認為,白衣人「保衛家園」的初衷,「去到鳳攸北街已經無咗」,舉出當時有廚師無故受襲一事。
7 人被控在元朗站參與暴動
被告依次為,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43 歲)及另外 6 人,包括庾家豪(35 歲)、陳永晞(37 歲)、葉鑫昇(31 歲)、鄺浩林(26 歲)、尹仲明(48 歲)及楊朗(26 歲),7 人被控一項暴動罪。
控罪指,7 人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本案由法官陳廣池審理,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岑頴欣代表。各被告的代表依次為:大律師黃錦娟、大律師李百秋、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鄭凱霖、大律師周慶澎、大律師黎建華、大律師曾敏怡。
DCCC110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