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8 月 25 日的「荃葵青遊行」原獲警方批准,及後有人堵路,遭警方驅散。10 名男女被控串謀暴動等罪,各人先後承認屬交替控罪的串謀非法集結罪。當中 7 人於較早階段認罪,另 3 人於開審前認罪。
較早階段認罪 7 人的判刑,由暫委法官王興偉處理,官以 15 個月作量刑起點;開審前認罪的 3 人則由法官練錦鴻處理判刑,官認為適合的量刑為 3 年。換言之,3 人較同案被告,量刑起點高 21 個月。3 人不服刑期申上訴許可,周四(26 日)於高院處理。
上訴方強調,原審法官量刑基準過高。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潘敏琦則認為,上訴人罪責近乎暴動,原審官採納較高量刑「何錯之有」,又提到各人到場目的昭然若揭,車上更有彈珠及行山杖等,可致人受傷,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上訴庭即日拒批上訴許可,3 人繼續服刑,料分別今年 8 月至 9 月出獄。
3 上訴人量刑起點 3 年
同案 7 人量刑起點 15 個月
原審案中共有 10 名被告,其中 7 人於較早階段承認串謀非法集結罪,暫委法官王興偉判 7 人囚 9 至 12 個月,當中採納 15 個月作量刑起點。
至於另外 3 人,被告潘世傑及羅雅婷在開審前改為認罪,另與事隔逾 4 年被起訴的被告區曉鋒,一同承認屬交替控罪的串謀非法集結罪。潘及區另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羅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獲存檔法庭。
原審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他「拜讀」另一位法官處理同案被告的判刑理由時,發現對方沒解釋為何以 15 個月為量刑起點,亦沒提及案件其他較嚴重的行為,例如堵路、縱火、擲汽油彈等,故考慮整體情況後,認為適合的量刑為 3 年。換言之,3 人較同案被告,量刑起點高 21 個月。
最終潘世傑被判囚 30 個月、羅雅婷被判監禁 28 個月、區曉鋒被判囚 25 個月,3 人不服刑期提上訴。上訴案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潘敏琦處理。
官:各人到場目的昭然若揭
上訴方在法官提問下確認,將撤回針對量刑不一致的上訴理據,但強調原審法官量刑基準過高。上訴方另提到,若計及行為良好,潘世傑、羅雅婷及區曉鋒將分別於 9 月 29 日、8 月 8 日及 8 月 7 日刑滿出獄。
律政司一方表示,原審官判刑時思路清晰,並已考慮法律原則,而上訴人的罪責近乎暴動,故量刑恰當,並無過重。
法官潘敏琦指出,上訴人分別駕駛及乘坐私家車到集會現場附近,當時已有過千人聚集,隨後演變成非法集結及暴動,而上訴人於集結成為暴動前被捕。
潘形容形勢「如箭在弦、一觸即發」,各人到場目的昭然若揭。而當時隨時演變為暴動,「原審法官話近乎暴動有咩錯?」認為本案罪責近乎暴動,非法集結罪最高刑期為 5 年,原審官則以 3 年作量刑起點,「何錯之有」?
官:車上大量裝備可使人受傷
潘另提到上訴人當時身穿戰術背心,而車上有大量裝備,包括過千顆彈珠及行山杖等,原審官亦不同意裝備屬防禦性質,這些均可使人受傷。
法官彭偉昌則指,不知為何控方原審時,願意接納上訴人承認交替控罪。而彈珠相較汽油彈而言,射程更遠,「所謂非法集結,從來未見過咁嚴重」。而涉案彈叉似乎並非隨便製作,似是特別訂做。
上訴方:案發非示威高峰期
上訴方接納上訴人被捕時的情況及管有裝備,但強調當時為 2019 年 8 月,並非示威的高峰期,以 3 年作量刑起點仍明顯過重。而他們的串謀亦不成功,並無參與暴動。潘反駁指,判刑要達防微杜漸的效果,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此外,針對潘及區另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原審官以兩個月為量刑起點,刑期分期執行。上訴方最後指,此罪刑期與非法集結罪同期執行,已足以反映嚴重性。法官潘敏琦則指,羅沒有攜有通訊器,質疑如此項控罪同期執行,無法區分兩者的罪責。
CACC8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