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5荃灣|2男非法集結定罪上訴被駁回 即時服刑4個月 官:排咁耐期相當之唔理想

8.25荃灣|2男非法集結定罪上訴被駁回 即時服刑4個月 官:排咁耐期相當之唔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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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案發片與警證供不吻合
原審官沒有分析

上訴人陳港榮(判刑時 22 歲,下同)、葉仲德(24 歲)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非法集結罪成,2022 年 8 月分別判監 4 個月及判入勞教中心,並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高院周二開庭審理上訴案,暫委法官姚勳智總結上訴方的理據,指警員證供與案發時的片段,有許多不脗合之處,警員供稱在現場看到兩人,卻未能在片段中辨認出他們,集結者更從片段中失去蹤影長達 8 分鐘,警員卻未有在書面供詞,解釋集結者何以散去後再聚集。

此外,警員供稱上訴人葉仲德曾手持雨傘指向警方,但在拘捕他時卻沒有檢取任何雨傘。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時,沒有分析上述不合理之處。

上訴方:上訴人在附近上班
戴口罩不代表集結

上訴方續指,葉在案發地點附近上班,警方當時沒有封路,葉在現場出現並非沒可能,他戴上口罩亦非必然代表參與集結。

陳港榮另就勞教中心判刑上訴,上訴方指由於他現年滿 25 歲,不能判入勞教中心,建議判處少於 3 個月的刑期,以減輕對他的影響。

官:仔細比對證供及片段細節
並不恰當及有效

上訴方及律政司在庭上沒有補充陳詞,法官表示「呢單案件排咁耐期上嚟,真係相當之唔理想」,故此會即時宣判。

法官指看過控方片段後,同意片段「確實有其限制」,並非在固定位置拍攝,部分片段亦有些模糊,加上當時下雨,不時有集結人士以強光照向警方,若仔細比對警員證供及片段每個細節,「並非恰當及有效」的做法。

法官續指,片段並非固定拍攝特定人物,「未能看到上訴人不足為奇」,而非法集結並非靜態行為,流動性很高,未能預期何時會有人聚集,因此片段中集結者失去蹤影 8 分鐘亦不出奇。

官:環境證供相當多
未能解釋為何穿深衣、戴口罩

法官又認為,案中有「相當多環境證供」,包括警方上前驅散集結者的時間,正正是上訴人被截停之時,他身處的地點,亦與集結者逃跑位置相當接近。

上訴人亦身穿與集結人士「相當類似」的深色衣物,陳港榮戴上頭盔和手套,葉仲德戴上口罩,官指當時疫情未爆發,戴口罩上街並不普遍,辯方證供未能解釋為何他們穿著與集結者一致的深色衣物,「無緣無故戴口罩」。

官:辨認證供有瑕疵亦不改結論

法官續指,即使警方證人肉眼觀察不準確,上述環境證供累積的份量,足以排除上訴人只是純粹巧合路過,即使控方的辨認證供有瑕疵,亦不會改變結論。

至於上訴方質疑警方指葉仲德用雨傘指向警方,卻沒檢取雨傘。官認為當時情況混亂,沒有檢取雨傘亦不出奇,而且案發時正下雨,他管有雨傘並非不合理。

官:原審已分析辯方證供不合理
沒基礎推翻裁斷

上訴人陳港榮、其女友、及葉仲德的同事在原審時曾作供,法官認為原審已考慮及分析各人證供,包括判斷陳港榮稱要保護女友,卻將保護裝備全穿在自己身上,說法不合理;葉仲德配戴的口罩應是工作之用,不能重複使用。

法官強調原審官耳聞目睹證人作供,並在道明理由下拒絕接納辯方案情,上級法院無基礎推翻其裁斷。法官再以重審方式考慮所有證據,認為原審裁斷正確,控方已在毫無疑點下舉證,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超出勞教中心年齡改囚4月

判刑方面,法官認為原審判處勞教中心並無不妥,惟葉仲德現年滿 25 歲,超出勞教中心年齡限制,考慮到所有案情,判處與另一上訴人葉仲德相同的刑期,改判 4 個月監禁,兩名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原審2022年8月判刑

原審被告陳港榮(判刑時 22 歲,學生)、岑子軒(25 歲,工程助理)、葉仲德(24 歲,工程助理)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岑子軒另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裁判官屈麗雯於 2022 年 8 月 10 日,判葉入勞教中心,岑、陳分別入獄 5 個月及 4 個月。其中陳港榮、葉仲德保釋等候上訴。

WKCC329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