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8 月 29 日,深水埗警署外有市民聚集,及後發生警民衝突,多人被捕。案發時 16 歲女生暴動罪成,被判入教導所,她不服定罪提上訴,周五(16 日)處理許可申請,上訴庭即日駁回,3 個月內頒布判詞。
申請方指,被告案發時僅 16 歲,短暫逗留未必意識到現場有暴動。法官潘敏琦質疑,她晚上專程往深水埗「沸沸揚揚嘅地方」及徘徊﹐並攜有示威者常見裝備。申請方盼法庭代入「16 歲小朋友心態」,官打斷指「即係膽子好大」,申請方解釋是心智不成熟。
申請人馬紫姸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律政司由鄭姓檢控官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潘敏琦處理。庭上透露,申請人仍在教導所服刑(法律 101 文章),暫未知道釋放日子。
申請方指女生在掟磚事件後才出現
官:掟完唔代表就完結
大律師黃宇逸指,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掟磚事件,構成本案暴動基礎,「掟磚結束,暴動基礎冇咗」,而申請人在掟磚事件兩分鐘後,才在海港冰廳附近出現,距離事發現場 80 至 100 米。法官潘敏琦引述「盧建民案」反駁,暴動有流動性,「掟完唔代表就完結」。
黃宇逸續指,掟磚事件後,現場剩下以鐳射筆照射警署及叫囂行為,單單這些元素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潘敏琦指「你斬件式分割呀嘛」。黃指,當時集結人數已回落,潘敏琦則指申請人身處現場,「嘈雜到聽唔到警方警告?嘈到咁都聽唔到有非法集結發生?」
申請方:代入「16 歲小朋友心態」
官指「即係膽子好大」
黃表示,申請人案發時只有 16 歲,她逗留時間很短,未必意識到現場有暴動發生。潘敏琦質疑,「夜晚黑,16 歲專程搭地鐵去到深水埗,喺沸沸揚揚嘅地方,姑勿論掟咗磚未,喺嘈雜嘅地方逗留?」
潘敏琦又指,「如果當時你同我喺現場,都會覺得自己嘅安危有問題啦」。黃盼法庭代入「16 歲小朋友心態」,潘打斷指「即係膽子好大」,黃解釋是心智未成熟。
潘指,申請人當時在場「出出入入」、徘徊,質疑她是否「心智極不成熟」,連現場有破壞安寧行為也不知道,但又在其身上找到示威者常見裝備。
申請方指現場情況「稍瞬即逝」
官指「係如箭在弦」
黃指,「當時當刻,2019 年有好多心智不成熟嘅年青人」,潘反指「但嗰啲心智不成熟嘅年青人,係故意去到現場㗎喎」,又指當時出現實際暴力行為,隨時可以一觸即發。黃隨即澄清「係稍瞬即逝」,潘緊接指「係如箭在弦」。
黃另提到,申請人的外觀裝束,與一般路人無異。潘反駁指,「好多案件未必一定要着黑色衣物,佢帶備嘅裝備都可以睇到」。黃重申,申請人案發時只是一名 16 歲的中學生,她在當場短暫逗留,未必意識到現場有暴動,亦沒證據裁斷她透過行動等提供鼓勵。
律政司一方則指,原審裁決沒有錯誤。潘敏琦聽畢雙方陳詞,指本案上訴理據沒有合理可爭拗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申請,於 3 個月內頒布判詞。
同案 4 未成年被告判入教導所
3 成年被告判囚 24 至 32 月
8 名被告依次為張嘉棟(21 歲,學生)、田倬行(25 歲,車房職員)、顧嘉杰(25 歲,廚師)、冼穎聰(28 歲,無業)、鄺煒心(16 歲,學生)、馬紫姸(16 歲)、姚姓女生(15 歲)及 13 歲女童,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他們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29 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州街一帶,連同米奇雲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顧嘉杰、冼穎聰和 13 歲女童,另各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及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被告顧嘉杰開審前承認兩罪,冼穎聰獲裁定不宜受審,故他面對的兩罪不成立。
3 名成年被告被判監禁 24 至 32 個月,另外 4 名仍未滿 21 歲的被告入教導所。
CACC14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