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8 月 31 日港島區遊行爆發警民衝突,法律系女學生被控暴動等兩罪,獲裁無罪兼獲訟費。上訴庭今年 6 月判律政司暴動罪上訴得直,發還原審重新考慮,女生一方申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被拒(時序見內文表)。案件周四(28 日)在區域法院處理。
代表女生的大狀吳珞珩指,已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惟至今未有聆訊日子,希望申請押後。律政司一方、外聘大律師韋浩棠表示,上訴庭的判詞指要求區院「盡速處理」案件,建議押後較短的時間,以兼顧上訴程序及上訴庭給予區院的責任;另不反對女被告續准保釋。
區院首席法官高勁修表示,宜在終院有裁決後再繼續處理,因被告暴動罪責是甚麼、案件是否會繼續以原本證據審理等,現階段都未能說到如何處理;又指終院或會另有進一步指示,遂押後至 2025 年 7 月 22 日再訊,期間女生續准保釋。
女生 2021 年獲裁無罪
申請人湯嘉欣(案發時 21 歲,學生),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菲林明道與天樂里之間的軒尼詩道參與暴動。原審區院法官李俊文於 2021 年 8 月裁定她無罪,她另面對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亦不成立。
翻查判詞,湯選擇不作供,原審指涉案片段只可見湯被截停及前一刻的情況,故她被捕前在何地、與誰一起、做過或沒做過甚麼,以至耳聞目賭過何事,都沒有證人或證物證據指證。
原審認為,控方至少要證明被告曾於暴動期間出現案發暴動範圍,否則不能參與暴動,或共同計劃下做出任何行為,實際上協助或鼓勵了暴徒;現時證據未能達唯一合理推論,因此罪脫。
律政司上訴得直 案件發還原審考慮
律政司一方提出上訴,指原審忽略被告逃走路線、裝備的重要性。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被告攜防毒面具、行山杖等,可見她打算防護及肢體衝突,考慮所有環境證供後,其參與暴動的推論是壓倒性(見報道)。
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原審暴動罪無罪裁決及訟費決定,將案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律政司亦有就同案急救員被告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據悉因被告已離港,該上訴撤銷。
DCCC512/2020(CACC150/2022、FAMC3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