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9金鐘|兩姊弟不服暴動罪成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庭即日駁回

9.29金鐘|兩姊弟不服暴動罪成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庭即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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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即日駁回申請

案發時胞姊林翠雯任中學教師,胞弟林志豪任工程師;二人由原審至提出定罪許可申請,皆由大律師郭憬憲代表。律政司一方由黎姓高級檢控官代表。是次申請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

申請和答辯雙方皆依賴書面陳詞,口頭上則主力爭議原審的定罪基礎。聆訊約 15 分鐘後,三名法官拉後椅子埋首低語討論,再由彭偉昌宣布即日拒絕兩姊弟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詳細理由將於 2 個月內頒布。

庭上所見,兩姊弟分別被懲教人員看守,姊綁馬尾戴眼鏡,穿長及膝彩色格子外套;弟則剃至近乎光頭,穿黑色外套戴眼鏡。二人聞悉被拒申請時平靜,姊離開時與旁聽揮手。

申請方爭議原審沒考慮
「兩姊弟要等埋一齊先走」

兩姊弟代表大狀郭憬憲爭議,原審區院法官練錦鴻在判詞提到,案發時有人掟磚、掟遮,惟呈堂片段所見,兩姊弟不涉此舉;又指原審判詞指稱兩姊弟身在公園的時間有誤,明明是下午 5 時,卻寫成 3 時。

法官彭偉昌指,觀乎判詞,原審裁定兩姊弟罪成的基礎,與掟磚和遮沒關;另指原審除了把時間搞混,也把涉案人物向東或向西走的方向弄錯,「完全唔知講咩」,但稱整體上仍能理解。法官潘敏琦則指,郭不能斷章取義,稱「我哋睇晒(判詞),一片澄明嘅」。郭憬憲續提出,律政司一方稱不依賴在場有人掟磚,但原審時其開案、結案陳詞皆有提到會依賴。彭偉昌重申,原審沒指此為罪成基礎。

郭其後指原審沒考慮兩姊弟的辯護,即「兩姊弟要等埋一齊先走」,並一直忽略二人口供稱已在下午 5 時 50 分決定相約會合並離開,「不存在在場」。潘敏琦指,原審沒全盤接受二人口供,不止因在場有人掟磚,亦考慮二人在甚麼情況下參與遊行,「對所有嘢不聞不問、置若罔聞,喺金鐘逗留長時間,跟住飲水食蛋糕,據佢地咁講係之後先決定走」。郭擬再就原審沒全盤考慮口供陳詞,被彭偉昌打斷稱已知悉。

律政司:沒構成司法不公、定罪可維持

代表律政司的黎姓高級檢控官指,同案除一名被告外,包括兩姊弟在內的其他被告,都沒證據指他們有直接作暴力行為,而原審法官裁定兩姊弟罪成的基礎,是他們故意在場參與集會,以及以衣著鼓勵其他示威者。

黎續指,兩姊弟辯稱,二人當時因參與和平示威才在現場出現、無意參與暴動,但案中有許多證據如證人口供等,顯示二人暴動時仍在場。黎又說,「考慮到上訴庭提及新近判決(翻查資料應為林阡晴案)…如上訴庭認為原審有啲錯誤,希望上訴庭考慮,無構成司法不公,定罪可以維持」。

原審拒納兩姊弟口供
稱和平示威者有責劃清界線離去

本案為 9.29 遊行案其中一宗分拆案件,涉 9 名被告。兩姊弟偕另外兩人不認罪,並選擇作供;經審訊後,原審法官練錦鴻拒納 4 人口供,裁定罪成。

翻查報道,練錦鴻拒納兩姊弟證供時指,難以理解他們為何會走與遊行不同路線,到達目的地後又不散去,反而逗留至下午 5 時。另外,二人稱沒目睹衝突、火光,亦沒聽到爆炸聲,或聞到催淚氣體,「對一個視力、聽力、嗅覺都正常的人而言,是完全不可能」,「如果有人身在園內而說甚麼都見不到、聽不到,這個人不是在撤謊,就是眼耳口鼻功能有問題」。

官續指,任何有意參加和平示威者,「有責任立時以行動表達其不同的立場、與其他人劃清界線而離去」,而二人穿黑衣留下,會使其他示威者以為人多勢眾,增執法者執法困難。法官指 9 名被告中, 7 人罪責相若,以判囚 48 個月為量刑起點,包括兩姊弟;二人沒其他加減刑因素。

CACC16/2023(DCCC1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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