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三年半.拘捕檢控篇|交護照、拒保釋、禁言 針對嫌疑人布下的天羅地網

國安法三年半.拘捕檢控篇|交護照、拒保釋、禁言 針對嫌疑人布下的天羅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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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開審前整合|首勾結外國勢力審訊 黎還押逾1100日 蘋果前高層任控方證人

黎智英案開審前整合|首勾結外國勢力審訊 黎還押逾1100日 蘋果前高層任控方證人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原訂於 2022 年 9 月開審,經歷兩度押後,將於下周一(18 日)開審,預料審期 80 日。《法庭線》整合有關資料,讓讀者更易掌握這場審訊。

黎智英於 2020 年 12 月被起訴,一度獲准保釋,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得直,終遭撤銷擔保﹐由欺詐案被拒保釋起計,黎智英已還押逾 1100 日。律政司司長首次以「涉外因素」為由,發指示不設陪審團。而本案亦牽涉不少影響深遠的爭議,包括《國安法》第 42 條有關保釋門檻的詮釋、上訴庭指《國安法》「實施細則」下,新聞材料在刑事調查中沒有豁免、及因黎智英欲聘用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 來港抗辯,觸發人大第六次釋法。

案件早前提訊時,庭上透露認罪的張劍虹、陳沛敏等壹傳媒前高層,以及「12 港人」之一李宇軒、律師助理陳梓華,將以「從犯證人」身分作供,控方亦會傳召專家講述使用社交媒體及制裁法律影響。辯方則爭議「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的檢控時限,預料在案件正式答辯前,處理相關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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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衝突4年|逾七成暴動案審結 大部分油麻地衝突被告 因黑衣或防護裝備定罪

理大衝突4年數據分析|逾七成暴動案審結 大部分油麻地衝突被告 憑黑衣或防護裝備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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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宗已審結煽動案 三分一控罪沒意圖煽暴 羊村等3案曾爭議須證煽暴不獲接納

24宗已審結煽動案 三分一控罪沒意圖煽暴 羊村等3案曾爭議須證煽暴不獲接納

英國樞密院 10 月就千里達一宗煽動司法覆核上訴案,裁斷煽動暴力或動亂意圖,為煽動定罪的「隱含必要條件」;港大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認為,樞密院判決雖在港沒約束力,但「大大削弱」香港法庭裁斷多宗煽動案罪成的理據。

《法庭線》翻查已審結的 24 宗煽動案,發現當中三分之二,控方有指控被告言行或刊物涉「煽惑使用暴力」意圖,例如「傑斯案」及「羊村案」;餘下三分之一案,則被指控涉煽暴以外的其他煽動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政府等,例如「初凝芝茶案」及「曾雨璇案」。

這 24 宗案件的被告全部罪成。有 5 宗案即「快必案」、「羊村案」、「古思堯案」、「旁聽師案」及「男警嘲水警殉職案」,被告不認罪抗辯;其中 3 案的辯方都曾爭議普通法下煽暴或動亂意圖應為定罪元素,但全部都不獲法庭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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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樞密院最新裁定煽動定罪須證煽暴力或動亂意圖 據悉快必案團隊呈上訴庭考慮

英樞密院最新裁定煽動罪須具煽暴或動亂元素 消息:快必案團隊呈上訴庭考慮

在本港多宗煽動案中曾被法庭接納,並引用作裁定煽動暴力或動亂並非控罪元素的英國樞密院案例「Wallace-Johnson 案」,案中所確立的原則被樞密院 10 月中就另案頒布的判詞否定。樞密院最新並裁斷,煽暴或動亂意圖是定罪的「隱含必要條件」。

《法庭線》獲悉,早前已開庭聆訊的「快必煽動上訴案」,上訴的快必一方已將樞密院最新判詞呈交上訴庭考慮,正候法官進一步指示。律政司指,由於司法程序正在進行,不適宜作評論。

港大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指,樞密院判決在港沒約束力,但形容「來得合時」,相信法庭有一定機會接納;法律評論員黃啟暘指,考慮權威及相關性,若港法庭不遵從需交代清晰理據。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則指,判詞牽涉的千里達煽動罪條文與本港有別,判決亦非結論性,若在港有影響會感到驚訝。(見另稿

記者亦翻查已審結的 24 宗香港煽動案,發現當中三分之一,案中控罪並沒「煽惑使用暴力」意圖,例如「初凝芝茶案」及「曾雨璇案」。此外,有 3 宗案件審訊時,辯方曾爭議普通法下煽暴或動亂意圖應為定罪元素,但全部都不獲法庭接納。(見另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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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樞密院否定煽動案例原則 陳文敏:削弱本港裁罪成理據 江樂士料對港沒影響

英樞密院否定煽動案例原則 陳文敏:削弱本港裁定罪成理據 江樂士料對港沒影響

英國樞密院 10 月最新裁定,煽動暴力或動亂意圖為煽動定罪的「隱含必要條件」,否定了本港法庭於多宗煽動案接納的 1940 年案例原則。《法庭線》獲悉,早前已開庭聆訊的「快必煽動上訴案」,上訴方已將樞密院最新判詞呈交上訴庭考慮(見另稿)。

港大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形容,樞密院判決「來得合時,亦有相當份量」,又指「大大削弱」法庭裁斷多宗煽動案罪成的理據。陳續指,雖然判決沒約束力,但相信本港法庭有一定機會接納。法律評論員黃啟暘指,考慮到判決的權威性及相關性,若法庭不遵從需交代理據。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則指,判決涉及的千里達煽動罪條文與本港有別,而樞密院的「意見」並非結論性,形容若該判詞在香港有影響,他會感到驚訝。他又料,《基本法》第 23 條下的「新煽動罪」不久將立法,指屆時便知控罪元素是否包括煽暴或動亂意圖。

記者亦翻查已審結的 24 宗香港煽動案,發現當中三分之一,案中控罪並沒「煽惑使用暴力」意圖,例如「初凝芝茶案」及「曾雨璇案」。此外,有 3 宗案件審訊時,辯方曾爭議普通法下煽暴或動亂意圖應為定罪元素,但全部都不獲法庭接納。(見另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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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金鐘暴動案數據分析|95人罪成 68人認罪 整體近七成人以非直接證據定罪

95人罪成 68人認罪 整體近七成人以非直接證據定罪

2019 年 9 月 29 日,網民發起「全球反極權大遊行」,96 人被控在金鐘一帶暴動,是理大「圍魏救趙案」後,涉及被告人數第二最多的反修例暴動案件。當中除一人被指潛逃,餘下 95 被告分成 11 宗案件處理;事隔逾 4 年,最後一批被告的案件於今年 10 月初審結。

根據《法庭線》統計,共有 68 人認罪,當中 93% 是於開審前認罪,而其餘 27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整體定罪率為 100%。據判詞,69% 罪成被告是以非直接證據定罪,即沒證據顯示他們涉實質暴力或直接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法庭是藉示威者衣著、裝備及身處暴動現場等推論,他們在場壯大暴動聲勢,「作為協助及鼓勵的一分子而參與其中」。

不同法官均在判詞形容,當日現場如一個「小型戰場」,將廣泛使用汽油彈等列作加重刑責因素。除 8 名被告被判入教導所或勞教中心,餘下數十人被判囚兩年半至 5 年 3 個月;有 3 名以非直接證據定罪的被告,被判囚 5 年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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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丫海難11年|爭死因研訊勝訴 受鼓舞難屬破沉默受訪 「係佢哋堅持先有希望」

南丫海難11年|爭死因研訊勝訴 受鼓舞難屬破沉默受訪 「係佢哋堅持先有希望」

南丫海難周日踏入 11 周年,兩名遇難者家屬爭取召開死因研訊勝訴,在追尋真相和公義的路上踏前一大步,審期雖然未定,但有第三名家屬已申請加入研訊,而因家庭原因一直保持低調的難屬 Sally(化名),亦重新聯繫,並首次接受訪問。

Sally 的姐姐在海難中殞命,其時 52 歲,她說「姐姐係姐夫嘅全世界」,而姐夫於海難後不想見人,「我覺得佢都係一個受害者…好想將件事冚埋,唔想人哋知」。直至他去年在家突然離世,Sally 發現姐夫一直保留姐姐的遺物,「你諗下呢 10 年佢係點過?每一日都係折磨」。

Sally 說,覺得勝訴的家屬 Alice 和趙炳全「好犀利」,「佢哋認為係一件啱嘅事,就真係好堅持去做,喺佢哋身上好體現到一句,就係佢哋堅持,所以有希望。」她早前主動聯繫 Alice,希望加入協助,令他們不會覺得孤軍作戰。

另一邊廂,Alice 卻有隱憂,她續以拼圖比喻,覺得能否還原「仍然充滿挑戰」,呼籲涉事各方盡力幫助,「我可能得兩塊(拼圖),但你哋可能每個人手上都有一塊,你攞埋你嗰塊出嚟,嗰個拼圖就會越來越好。」

警方指,正等候死因庭指示作進一步準備。是家屬也是倖存者的趙炳全透露,警方曾聯絡以核實資料。十一在即,今年維港將再現煙花,他稱猶如二次傷害,「唔係話過咗咁耐,(傷痛)就會撫平咗,我覺得最起碼,事情解決咗,先再放煙花,我哋家屬都會心安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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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世瑜案判詞解讀|國安案認罪可否獲全數減刑?對日後案件有何影響?

呂世瑜案判詞解讀|國安案認罪可否獲全數減刑?對日後案件有何影響?

理大男生呂世瑜被指 2020 年在 TG 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審法官裁定案件「情節嚴重」,據《國安法》須判囚 5 至 10 年,以致呂認罪後未能獲全數三分一減刑,判囚 5 年。 呂世瑜不服未獲全數減刑,上訴至終審法院,周二(22 日)被裁定敗訴,維持原判。判詞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條文,明顯以強制性措辭訂明「判刑下限」﹐又指本地量刑的法律及原則,要在《國安法》訂下的量刑框架內運作。除非案件符合《國安法》 第 33 條訂明的 3 種減刑情況,包括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法庭才可考慮減刑至跌出刑期下限。 按照終院裁決,初犯、認罪等求情因素,在《國安法》下仍可獲全數減刑嗎?《國安法》第 33 條又在甚麼條件下才適用?《法庭線》訪問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法律評論員黃啟暘,為讀者解讀判詞重點,了解判決對日後國安案件的影響。 記:《法庭線》記者戴: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黃:法律評論員黃啟暘 《國安法》第二十一條: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判詞摘要:《國安法》第 21 條就情節嚴重案件,訂明「處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罰則,屬強制性規定。本地量刑法律及原則,應在《國安法》條文訂下的量刑框架內運作。 記:初犯、年輕、認罪等一般求情因素,在《國安法》案件仍適用嗎? 黃:一般求情因素仍然適用,但只能在刑罰幅度範圍內扣減,即不一定能獲全數減刑三分一。以本案為例,法庭考慮所有求情因素後,最終判刑不能低於《國安法》罪行訂明、「情節嚴重」的刑期幅度,即最低 5 年監禁。 戴:根據終院判決,因《國安法》罪行設有最低刑期,法官考慮被告及時認罪、向當局提供協助、擔任控方證人或其他個人情況(如年齡、背景、健康)等因素時,只能有限度行使量刑的酌情權,不能對這些求情理由給予充分比重,(法:會否引致不公?)「若說這種情況或存有不公,那是法律的問題,而不是法官的問題」。 記:今次終院裁決,對其他國安案件有何影響? 戴:若有上訴人就刑期上訴,同樣爭議「認罪不獲全數減刑」,很可能會失敗。至於其他國安案件,終院判決有機會減低被告認罪誘因,罪行設最低刑期,對罪責較輕的被告影響更大。 假設兩名被告干犯《國安法》第 27 條「宣揚恐怖主義罪」,情節嚴重者可處 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兩人均認罪並向當局提供協助,法官認為被告 A 罪責較重,判處 9 年監禁,減刑至 7 年監禁;被告 B 的罪責較輕,判處 6 年監禁,法官希望同樣扣減 2 年,惟受最低刑期限制,只能減刑至 5 年監禁。 黃:在普通法案例中﹐向來有個講法,「判刑是一門藝術,而非科學」。只能夠說,以往在最早階段認罪,即可獲全數三分一扣減,幾乎是唯一可以用數字、百分比準確表達的量刑原則。但終院判決之後,大大增加國安案件判刑的不確定性。 … Read more

南丫海難採訪手記:與家屬一同走過的11年

南丫海難採訪手記:與家屬一同走過的11年
上星期三(26 日)早上,高等法院 3 樓一間玻璃房,罕有地傳出掌聲和歡呼聲。入面坐著兩名南丫海難死者家屬,還有他們的律師團隊。一班記者站在房外,等待著律師出來確認結果。

我當時在房外聽到歡呼聲,內心驚嘆:「真係開...?」

先回一回帶,在傳出掌聲約數十秒之前,早上 10 時正,家屬律師代表走入法庭取判詞。我當時心想,待他步出法院時看看其表情,大概就會估到結果。誰知,他步出法院時木無表情、步伐急促,氣氛凝重。

就在他走入玻璃房一刻,房內就傳出掌聲。正當我在門外滿腦問號,我看到家屬  Alice 隔著玻璃望向我,舉起雙手,露出燦爛笑容。那一刻,我知道,家屬贏了。

事後 Alice 跟我說,律師當時一開門,只說了一個字:「開」。她頓時腦袋空白,眼淚不自覺湧出,但又擔心自己聽錯,「然後我就第一時間望住你...因為我要確保冇聽錯,你明唔明白,跟住你又對住我笑,我又對住你笑...」我插嘴說:「但你望住我無用㗎,因為我當時都唔知呀!」

開懷大笑的背後, 埋藏著接近 11 年的鬱結、傷痛。就如 Alice 當日接受傳媒訪問說:「咁多年唯一一次可以喺鏡頭面前笑」。

對我來說,那個相視而笑的定格,亦盛載了多年來建立的信任和友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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