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第 28 周審訊完成,《法庭線》整理一周文字及影像報道,讓讀者更易掌握審訊進展。 周一(21/8),第 110 日審訊: 李予信開始接受控方盤問,控方引楊岳橋於公民黨記者會稱政府若不回應「五大訴求」,會否決每個法案及撥款,並稱為「莊嚴承諾」。李稱,理解該承諾未必會兌現,而自己不會跟隨黨立場否決預算案,因與參選初衷有關。 周二(22/8),第 111 日審訊: 李供稱,有看過〈墨落無悔〉聲明但沒深究。控方引用公民黨為初選參選人準備的論壇文件,寫有可透過否決預算案逼使政府落實五大訴求等。李予信供稱,文件沒約束力,並反映彈性「好模糊地存在」,而自己於初選論壇沒說過否決預算案等。 周三(23/8),第 112 日審訊: 余慧明開始作供,稱見證 2019 年政府對市民訴求視若無睹,「只係一味武力打壓」,另推動醫護罷工促政府封關,令她明白若無足夠話語權,「政權或者當權者係唔會同我傾」,故決定參選。余又稱曾聯絡戴耀廷,提出「搭單」為衛服界舉辦初選。 周四(24/8),第 113 日審訊: 余供稱,衞生服務界的初選參選人曾就如何確定選民資格一事有爭議,而最終組織者決定該界別的初選結果無約束力。余又指,衞服界沒開過初選協調會議,她曾邀請 4 名參選人開會,惟只有前線護士劉凱文出席;又稱沒收過或看過界別的協調協議文件。 周五(25/8),第 114 日審訊: 綜合庭上,初選衞生服務界 4 名參選人,就如何核實投票人的選民資格有分歧,並對投票安排的 4 個方案有不同取態,戴耀廷終因應情況決定結果不具約束力。控方指出,事實上余與其他參選人達成共識,即初選的結果要有約束力。余不同意。 47人案審訊報道一覽
呂世瑜案判詞解讀|國安案認罪可否獲全數減刑?對日後案件有何影響?
理大男生呂世瑜被指 2020 年在 TG 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審法官裁定案件「情節嚴重」,據《國安法》須判囚 5 至 10 年,以致呂認罪後未能獲全數三分一減刑,判囚 5 年。 呂世瑜不服未獲全數減刑,上訴至終審法院,周二(22 日)被裁定敗訴,維持原判。判詞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條文,明顯以強制性措辭訂明「判刑下限」﹐又指本地量刑的法律及原則,要在《國安法》訂下的量刑框架內運作。除非案件符合《國安法》 第 33 條訂明的 3 種減刑情況,包括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法庭才可考慮減刑至跌出刑期下限。 按照終院裁決,初犯、認罪等求情因素,在《國安法》下仍可獲全數減刑嗎?《國安法》第 33 條又在甚麼條件下才適用?《法庭線》訪問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法律評論員黃啟暘,為讀者解讀判詞重點,了解判決對日後國安案件的影響。 記:《法庭線》記者戴: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黃:法律評論員黃啟暘 《國安法》第二十一條: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判詞摘要:《國安法》第 21 條就情節嚴重案件,訂明「處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罰則,屬強制性規定。本地量刑法律及原則,應在《國安法》條文訂下的量刑框架內運作。 記:初犯、年輕、認罪等一般求情因素,在《國安法》案件仍適用嗎? 黃:一般求情因素仍然適用,但只能在刑罰幅度範圍內扣減,即不一定能獲全數減刑三分一。以本案為例,法庭考慮所有求情因素後,最終判刑不能低於《國安法》罪行訂明、「情節嚴重」的刑期幅度,即最低 5 年監禁。 戴:根據終院判決,因《國安法》罪行設有最低刑期,法官考慮被告及時認罪、向當局提供協助、擔任控方證人或其他個人情況(如年齡、背景、健康)等因素時,只能有限度行使量刑的酌情權,不能對這些求情理由給予充分比重,(法:會否引致不公?)「若說這種情況或存有不公,那是法律的問題,而不是法官的問題」。 記:今次終院裁決,對其他國安案件有何影響? 戴:若有上訴人就刑期上訴,同樣爭議「認罪不獲全數減刑」,很可能會失敗。至於其他國安案件,終院判決有機會減低被告認罪誘因,罪行設最低刑期,對罪責較輕的被告影響更大。 假設兩名被告干犯《國安法》第 27 條「宣揚恐怖主義罪」,情節嚴重者可處 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兩人均認罪並向當局提供協助,法官認為被告 A 罪責較重,判處 9 年監禁,減刑至 7 年監禁;被告 B 的罪責較輕,判處 6 年監禁,法官希望同樣扣減 2 年,惟受最低刑期限制,只能減刑至 5 年監禁。 黃:在普通法案例中﹐向來有個講法,「判刑是一門藝術,而非科學」。只能夠說,以往在最早階段認罪,即可獲全數三分一扣減,幾乎是唯一可以用數字、百分比準確表達的量刑原則。但終院判決之後,大大增加國安案件判刑的不確定性。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