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稱「Lunch 哥」的李國永及一名退休六旬婦,被指於 2020 年 8 月,指罵一宗死因研訊的 3 名證人,並舉中指,又一度阻止車輛離開,被控刑事藐視法庭(法律 101 文章)。高院周一(26 日)裁定兩人罪成,押後至 9 月 20 日求情。
法官陳慶偉指出,李國永辯稱認錯人的說法不可能為真,又指事主明顯受驚,被告的行為構成騷擾和威嚇證人,甚至阻撓後來的證人作供,「在任何文明法治社會中完全不能夠接受」。
官又裁定,律政司毋須證明兩人有意圖阻撓秉行公義,只需證明他們有意作出干擾證人的行為,又指「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秉行公義不能受任何阻撓」。
案情:被告向證人舉中指及辱罵
原告為律政司司長,由大律師關有禮代表;答辯人為李國永(19 歲)、賴瑞英(66 歲),分別由大律師伍頴珊、黃雅斌代表。法官陳慶偉頒下書面英文判詞,法庭傳譯員在開庭前,向被告及家屬將判詞即時傳譯為中文。
法官在判詞總結案情,指 2020 年 8 月 24 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一宗備受公眾和傳媒關注的死因研訊,死者的母親、外公和一名親友作供完畢後,由警員護送離開,一批示威者在法院地下電梯大堂外,以粗言穢語指罵他們,並一度阻止車輛離開。
其中被告李國永向證人雙手舉中指,並重覆以粗言辱罵死者的母親「臭閪」;被告賴瑞英則在與其他旁聽人離開時,向證人大叫「冚家剷」等粗言穢語。
判詞:法庭有責保護證人免受騷擾
案件爭議之一,是原告方需要證明被告有甚麼犯罪意圖。判詞續引述案例指出,不論在證人作供前或作供後威嚇證人,均構成藐視法庭,若有證人因為公眾不喜歡其口供而被騷擾,證人便無法自由、坦白地作供;若騷擾證人者事後不受懲罰,事件很快會遭廣傳,若有證人因而受阻撓,不能作供或不講出真相,正義便無法秉行。
法庭有責任保護每一名需要在法庭履行職責的人,能免受任何騷擾,自由作供,在法院和住所之間來去自如,任何人不得騷擾、威脅證人,令他無法作供。
判詞:只需證有意作出干擾證人行為
答辯方爭議,法庭需要考慮被告是否有意圖阻撓任何人執行公義,惟不獲法庭接納。法官認為,原告方毋須證明被告有額外意圖阻撓執行公義,只需證明他們有意圖作出干擾或阻撓證人的行為。
法官續指,本案在法院範圍內發生,被告知道證人受警方保護,在傳媒面前作出騷擾證人的行為,影片很快被公開流傳,而涉案死因研訊「是否能夠執行公義,很取決於證人是否願意到法庭作供,講出真相」,被告的行為無疑令證人受驚,並引起廣泛公眾關注,影響其後的證人是否願意作供。
法官強調,「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秉行公義不能受任何阻撓」,若被告知悉證人是死因研訊的證人,意圖令他們受影響,已構成阻撓秉行公義的行為。
判詞:李國永不可能認錯證人
因此本案的爭議為被告是否知悉該法院有死因研訊進行、是否知悉證人的身分、其行為和說話是否針對證人作出、行為是否令證人擔心其安全。
首被告李國永辯稱,當天到法院是旁聽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的私人檢控案件,當天被控的的士司機沒有出席,而李在散庭後離開法院大樓,無證據顯示李當天出席涉案的死因研訊。
判詞則指出,從李的 Instagram 帳戶可見,他十分關注研訊的死者,在 2020 年 3 至 8 月,每個月均發文紀念死者離世,並在案發前兩天發文表示「沉冤待雪」,毫無疑問他會十分關注死者的死因研訊,因此他對精神科醫生表示對死因研訊「無興趣」,說法並不真確。
李當天與其他示威者包圍死因研訊證人,並辱罵死者母親及舉中指。法庭認為他明顯是衝著死者母親,不可能將她誤認為另案遭私人檢控的的士司機。
判詞:李辯稱辱罵他人說法不可能為真
判詞又指,被告在事發後更在 Instagram 發布他向死者母親舉中指的照片,並表示「Lunch gor 係屌你㗎啦,假老母」,他向精神醫生表示案發時嘗試辱罵的士司機,說法「不可能為真」(that could not be true)。
至於答辯方呈遞精神科醫生的報告,指李受專注力不足及自閉症影響,較易衝動行事,思考方式較為偏執,對不滿意的環境有強烈反應,一旦誤認對方,便不會再次查證對方身分。
法官認為,被告沒有誤認死者母親為的士司機,他充份知悉對方的身分,仍騷擾、侮辱、威嚇證人,精神科醫生報告的參考價值較低。
判詞:證人清楚供述受到威嚇
判詞又指,本案中 3 名證人清楚地供述,事發時感到受威嚇,死者母親在上車後即時哭泣,證人即使已受警方保護,但無疑仍然擔心其人身安全,「示威者當天的行為,在任何文明法治社會中完全不能夠接受」(The behaviors of the protestors on that day were totally unacceptable in any civilized society governed by the rule of law)。
法官認為,雖然 3 名證人事發時已完成作供,但死因研訊尚未完結,他們有機會被重召出庭,研訊中亦有其他兩名巿民證人未作供,示威者的滋擾和侮辱行為帶來實際風險,恐阻撓證人作供。
判詞:次被告旁聽後攻擊證人
至於次被告賴瑞英,法官認為她與其他示威者一同行動,在旁聽死因研訊後辱罵證人「冚街剷」,她充分知道死因研訊正在進行中,無疑知道證人為死者家屬,與其他示威者一同在沒任何證據下,指罵證人收錢作假證供,旨在攻擊作出他們不喜歡的供詞之證人。
法官認為原告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名被告作出藐視法庭行為,裁定兩人罪成。
法官陳慶偉在傳譯員傳譯完畢後開庭,宣告兩名被告罪成。辯方表示需時準備求情,獲准押後至 9 月 20 日處理。
本案證人獲頒匿名令
法庭早前為本案證人頒下匿名令,禁止傳媒報道任何可直接或間接識別證人身分的資料,涉案證人早前以英文字母為代號匿名作供。
HCMP225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