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nch哥悼周梓樂違限聚令罪成判感化令 提定罪上訴 高院即日駁回

Lunch哥悼周梓樂違限聚令罪成判感化令 提定罪上訴 高院即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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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永已完成本案感化令

正就一宗藐視法庭案服刑的上訴人李國永(現年 22 歲),周四由懲教人員押解到庭應訊。案件早前提訊時,李國永表示已完成本案的 15 個月感化令。

上訴方:片段與警員供詞不符 4 人分散難交談

法官姚勳智引述上訴方的陳詞,指警員供稱的案發時間為晚上 8 時 02 分至 10 分,但呈堂片段的時間為 8 時 03 分至 18 分,當時警員已警告會檢控上訴人。上訴方認為兩者時間有很大分別,惟裁判官未有恰當處理。

另一上訴理由,是上訴人與另 3 人以扇形站立,手臂不相連,上訴方認為他們的位置分散,難以交談,證人證供存在內在不可能性。加上 4 人均戴口罩,警員根本不知道是誰在發言。

官:片段與供詞覆蓋不同時段 上訴理由難成立

法官即時宣判,表示呈堂的片段並非拍攝警員一開始觀察上訴人的時段,反映了證人證供之後的情況,片段與證供並非不符,上訴理由「根本難以成立」。

官:能否交談視乎位置、聲線
無基礎推翻原審

至於 4 人是否有共同目的、互相交談,法官認為 4 人略帶弧度站立,互相討論並非全然不可能,視乎各人站立的位置、說話的聲線,而證人亦能清楚指出 4 人討論的內容,裁判官已全盤考慮及分析證據,決定接納證人的證供。上級法院無基礎推翻,此上訴理由亦不成立。

法官總結控方已在毫無疑點下舉證,即時駁回上訴。

李國永受審後罪成 判 15 個月感化令

上訴人李國永,被票控於 2020 年 8 月 8 日晚上 8 時 02 分至 8 時 10 分,在將軍澳唐明街及唐俊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參與受禁群組聚集,他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原審裁判官劉淑嫻判刑時稱,被告在案發前數月前已干犯同類案件,但考慮他決心改過、有意尋求協助及有悔意等,採納報告建議,判處 15 個月感化令,需接受心理輔導及精神治療。同案另一被告陳麗珍受審後亦被判罪成,罰款 2,500 元。

HCMA110/2022(KTFS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