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於柴灣的六旬公屋租戶,被房署指過去兩年,有逾半年僅一天跳水錶、電錶一直沒跳,另在 14 次家訪時沒應門,涉濫用公屋,要求她遷出。她上訴失敗之後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法官楊家雄周三(21 日)裁定她勝訴,撤回遷出決定,並發還至上訴委員會再考慮。
據判詞,租戶提出沒用電,因沒經濟條件維修用上 40 年的電線,被電力公司拒供電;她是流浪動物義工,平日往元朗照顧貓狗,該處來往柴灣路程遠,故多會在狗場沐浴後才回家,有時亦會在外留宿。
法官質疑,審裁小組兩名委員未能解釋「不信納」申請人甚麼,又指委員的考量及決定有悖常理,惟強調本案特殊,不應被視為具方向性的先例。
法律101|甚麽是「司法覆核」?誰有資格提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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