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四(15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73 天審訊。女被告劉佩凝一方陳詞,指其面對的串謀眾籌以作恐怖活動罪,須證劉有意圖或知悉眾籌將用於恐怖活動。
對於控方指擲汽油彈已屬恐怖活動,辯方稱恐怖活動「不是控方說了便算」,指 2019 年的暴動從沒被定性為恐怖活動,案中亦沒證據顯示有警員於暴動中嚴重受傷。辯方強調,劉案發時對自稱「屠龍」隊長黃振強言聽計從,開設「育龍」頻道將籌得款項交予黃,被「點到頭擰擰」,「只係一個兼職會計文員妹嚟,佢冇人工收添㗎。」
辯方又指,黃振強為減刑將劉「拖落水」,指黃獲發豁免起訴書、被控的串謀謀殺罪獲存檔法庭,「講白少少,睇下你表現如何,睇下你乖唔乖,係咪真誠同控方合作,再睇下告唔告返你串謀謀殺,等同佢頭上嘅一把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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