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12 月,兩名男子被指在黃竹坑山邊做爆破實驗,警方於住所搜出化學材料,兩人被控串謀製造爆炸品及管有爆炸品等 3 罪,周二(1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控方新增「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等 3 罪。
控罪書顯示,案件原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 記)負責,現由國家安全處起訴。裁判官林子康將案件押後至 6 月 23 日作提訊日,進行交付高等法院程序,兩人續還押。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23 年 12 月,兩名男子被指在黃竹坑山邊做爆破實驗,警方於住所搜出化學材料,兩人被控串謀製造爆炸品及管有爆炸品等 3 罪,周二(1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控方新增「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等 3 罪。
控罪書顯示,案件原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 記)負責,現由國家安全處起訴。裁判官林子康將案件押後至 6 月 23 日作提訊日,進行交付高等法院程序,兩人續還押。
3 名男子於 2019 年 12 月,在屯門小冷水路,涉試驗土製爆炸裝置後用作對付警方,但試驗失敗。他們被控一項「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當中兩男認罪,另一名案發時 27 歲的男子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官黎婉姫周二(30 日)於高等法院判兩認罪被告監禁 8 年 4 個月至 8 年 7 個月,受審後罪成被告則判囚 12 年。
法官批評,被告意圖危害警員,並以路障及警署為目標,罔顧市民安全。法官又指,本案發生於 2019 年社會動盪期間,暴力及襲警事件時有發生,本案行為有如向執法人員及警方宣戰。被告針對當時執法困難的警方犯案,行為邪惡。假若警方沒有及時制止被告,後果不堪設想。
兩名 30 多歲男子被指上周日(12 月 3 日)在黃竹坑山邊自製爆炸品及做爆破實驗,警方其後於二人居所分別搜出另藏石灰粉、點燃炭粉等物,被控串謀製造爆炸品及管有爆炸品等 3 罪,周二(5 日)被押解往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二人由羈留室步入法庭,其中一人被白色條狀物綁起雙手。控方申請押後 16 周,指涉案的化學物品多達 30 公斤,需時化驗,另要檢驗搜到的電子儀器。辯方不反對,但要求縮短至 11 周,以便檢視控方進度。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採納辯方說法,押後至 2024 年 2 月 20 日再訊。兩被告均申請保釋,控方反對,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拒絕保釋。二人保留 8 天覆核權,下周三(13 日)再處理保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