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歲男技術員被指今年 2 月下旬,經快速抗原測試確診新型冠狀病毒後,連續多日乘公共交通工具外出,光顧富臨皇宮、元氣壽司等「藍店」後,圖文並茂上載至 Facebook。他早前承認 11 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周二( 5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一年。 裁判官梁雅忻直斥,被告行為卑劣,除針對性地乘車和前往某些餐廳,亦在網上公開行蹤,令閱覽者感到恐慌,案情「非常非常嚴重」。梁又強調,被告接連犯案,「唔係肚餓落街食飯」如此簡單,非但沒有盡公民責任,更於艱難時期火上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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