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歲駐西貢分區警區的高級督察,被指先向同級同袍訛稱遭銀行要求即時還款、詐騙 13 萬元,再向警員下屬索取一萬元貸款,被廉署起訴欺詐、接受利益兩罪,周三(12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提堂。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署理主任裁判官梁嘉琪把案件押後至 5 月 6 日再訊,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44 歲駐西貢分區警區的高級督察,被指先向同級同袍訛稱遭銀行要求即時還款、詐騙 13 萬元,再向警員下屬索取一萬元貸款,被廉署起訴欺詐、接受利益兩罪,周三(12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提堂。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署理主任裁判官梁嘉琪把案件押後至 5 月 6 日再訊,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24 歲男警涉向 3 間財務公司申請貸款時,隱瞞個人財務狀況,誘使對方批核貸款,涉案金額共 105 萬元。男警被控 3 項欺詐罪,周二(11 日)原定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被告在開審前改為認罪。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是希望幫助家庭度過財困才借款,其家人的公司因疫情而倒閉;又指被告曾獲指派「緊要嘅警隊任務」,患上創傷後遺症、適應性困難。
裁判官指案情嚴重,初犯一般都會判監,又指被告由警員成為階下囚已是最大懲罰,但強調作為警員「你絕對知自己做緊咩」。官判監 7 個月,緩刑 24 個月,向警員稱「希望你原本嘅初心可以努力維持…好好對待屋企人」,警答稱「知道。」
24 歲男警涉向 3 間財務公司申請貸款時,隱瞞個人財務狀況,誘使對方批核貸款,涉案金額共 105 萬元。男警被控 3 項欺詐罪,周三(15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被告沒律師代表,並否認控罪。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關注被告有否還款,被告答,「還到一半途中被捕」。官聞言稱,「咁點都要還㗎……有咩關係?」被告透露已還款約 40 萬元,官指「即係差 70 萬左右啦」。
官將案件定於 2 月 11 日審訊,另指被告「仲有 70 萬未畀」,准予保釋,但將保釋金由 7,000 元增加至 70 萬元,著被告「交咗先好走」。被告其後步入被告欄內的羈留室。
45 歲男警被指在 2019 年至 2021 年期間,向俗稱「遮仔會」的警察儲蓄互助社申請貸款時,隱瞞財務狀況,意圖使對方批出合共逾 45 萬元。被告被控兩項欺詐罪、一項企圖欺詐罪,周五(3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案件押至 2 月 21 日答辯,被告獲准以 1 萬元保釋。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指,被告駐守新界北交通部,目前已被停職。
44 歲駐西貢分區警區的高級督察,被指先向同級同袍訛稱遭銀行要求即時還款、詐騙 13 萬元,再向警員下屬索取一萬元貸款,被廉署起訴欺詐、接受利益兩罪,周三(18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被告暫毋須答辯,署理主任裁判官梁嘉琪應辯方要求押後 2025 年 2 月 12 日再訊,待辯方提供法律意見。被告獲准以 2 萬元保釋,不得離港,亦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等。
一名 49 歲時任警員,涉嫌未經許可向受查人借貸15,000 元,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案件周五(2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被告暫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應控方申請,押後案件至 2025 年 1 月 17 日再訊,以待索取律政司法律意見。控方透露,本案將為區域法院案件。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指,該名被檢控男子已離職。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警隊不作評論。警隊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警隊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50 歲機電署前高級機電工程師,被指於 2022 年至 2023 年期間,向 4 名下屬訛稱家人患癌需要手術費等,借貸共逾 36 萬元,他早前承認 10 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周一(11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囚 4 個月、緩刑兩年。
案情指被告警誡下稱因不善理財、投資失利而欠下巨債,無可奈何向下屬借錢。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指,被告失去長俸某程度上是咎由自取,但基於被告已還押 14 日,求情信亦顯示他有悔意,最後判處緩刑。被告另須在兩年間,每月償還 6,000 元,合供須還款 14.4 萬元。
50 歲機電署前高級機電工程師,被指於 2022 年至 2023 年期間,向 4 名下屬訛稱家人患癌需要手術費等,借貸共逾 36 萬元,周一(28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 10 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還押至 11 月 11 日判刑,候索取背景報告。
辯方求情指被告欠債,擔心債主上門影響升職機會而犯案,透露他現已破產,又呈上曾任創科局局長及機電署署長的薛永恒,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讚揚其工作表現出色。總裁判官蘇惠德指,本案控罪嚴重,被告僅向其中一名事主還錢,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
民政事務署助理文書主任涉於 2018 年,乘工作之便擅取 4 名長者的個人資料借貸,以償還約 30 萬元的賭債,事主其後多次收到追債的恐嚇電話及訊息,最終揭發事件。他周四(18 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被判囚 15 個月。 暫委法官鍾偉強批評,被告刻意挑選與其父母同姓的市民作對象,可見他並非一時魯莽,而是有周詳計劃,又斥其行為自私,對市民所帶來的困擾令人不敢想像,亦會令市民對政府產生負面印象,故他或因本案失去公積金,實屬咎由自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