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27歲前職員認9罪 判囚4月34周 官:其中5童頭受襲或致腦受創

童樂居|27歲前職員認9罪 判囚4月34周 官:其中5童頭受襲或致腦受創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爆出虐兒醜聞,累計 34 名職員被起訴。其中一名 27 歲前職員被控 9 項虐兒罪,涉掌摑兒童臉部導致其頭撞牆、將兒童強行「劈腿」等,周二(23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 4 個月 34 周。

辯方求情指,被告多年品行為「A」級,無不良嗜好如食煙飲酒,更會自資為兒童購買東西,為「好盡責嘅幼兒工作者」,僅因壓力犯案。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不接納以壓力為求情理由,指被告「自己放棄專業操守」,又指案情「實在令法庭感到萬分驚訝」,被告肆意發洩在兒童身上,絲毫看不到任何關愛,有一天更襲擊了 4 名兒童,而在本案中,其中 5 名受害兒童頭部受襲,其腦部可能受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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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54歲職員認虐兒囚4周 官指等同教導武力解決事情 惟不排除一時用錯方法

童樂居|54歲女職員認虐兒囚4周 官指等同教導武力解決事情 惟不排除一時用錯方法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爆出虐兒醜聞,累計 34 名職員被起訴。其中一名 54 歲幼兒工作者早前承認 1 項虐兒罪,還押至周三(3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 4 周。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指,此案暴力程度「不至於相當高」、非長時間襲擊,但強調對 2 歲兒童來說,等於「教導兒童從今以武力解決事情」。不過,官考慮當時被告為糾正男童行為,才用力拍其頭部,及後亦沒有其他虐兒行為,加上她已在童樂居工作 10 年,期間不曾虐兒,故不排除僅一時用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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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因電費持刀互襲、弟中36刀亡 兄認誤殺囚7年半 官稱同情被告忍受死者多年

兄弟疑爭拗電費持刀互襲、弟中36刀亡 兄認誤殺囚7年半 官稱同情被告忍受死者多年
66 歲男子疑因攤分電費問題,與 60 歲同住胞弟起爭執,期間持刀互襲。被告涉用刀捅死胞弟,死者證實身中 36 刀亡。被告否認謀殺罪受審,陪審團早前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無罪,接納他因被激怒行事,裁定誤殺罪成。法官李素蘭周四(30 日)在高等法院判被告監禁 7 年半。

法官判刑時提及二人雖然同住,但各自過生活,雙方沒有溝通,又對被告表示同情,形容他在本案中殺害的人,實際上與他無甚關係。官指,被告與死者二人自小已不和,只因二人是兄弟,被告一直忍受對方。多年來二人矛盾一直累積,至案發時終於爆發。二人由爭執,急速惡化至持刀互襲,未加思考而犯案。另考慮被告承認誤殺罪,給予相應刑期扣減後,判囚 7 年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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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涉尿片拍幼童臉認4罪 29歲前職員被判囚5個月 求情提及現懷孕

童樂居|涉扯幼童頭髮、尿片拍臉認4罪 29歲前職員被判囚5個月 求情提及現懷孕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爆出虐兒醜聞,至今累計 34 名職員被起訴。一名 29 歲前職員涉嫌襲擊 4 名幼童,包括將他們推倒在地、用尿片拍打幼兒臉部,以及拉扯頭髮,她早前承認 4 項虐兒罪,周三(2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 5 個月。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提及辯方求情,指被告現時懷孕,令她有更深思考,明白不論如何都不應粗暴對待幼童;亦曾因本案而考慮墮胎。被告亦希望向受害兒童及其家人道歉。

官判刑時指,被告對幼童造成不必要的痛楚及傷害,她以暴力回應幼童,只會教導他們日後以武力處理糾紛。官同意,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再考慮被告懷孕及總刑期原則,部分刑期同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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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衝突|5人被控油麻地暴動 4人罪成判囚4年10個月至5年 家屬聞判落淚

11.18理大衝突|5人被控油麻地暴動 4人罪成判囚4年10個月至5年 家屬聞判落淚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大內示威者,有市民發起到油麻地「圍魏救趙」與警員爆發衝突,213 人被捕。其中一宗涉及 6 名被告的案件,1人開審前認罪判入教導所,另外 5 人否認暴動罪;4人受審後罪成周五(3 日)在區域法院判刑,餘下 1 人早前罪名不成立。

法官張潔宜判刑時稱,當日有 2,000 名示威者,但警員只有 200 名,示威者人數遠超警力,又指沒證據指被告號召、帶領,但要考慮暴動整體環境,斥示威者目無法紀,以 5 年 3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官指,考慮 4 人年輕、沒案底,減刑 3 個月。一被告因沒挑戰控方證據獲酌情再減刑 2 個月,判囚 4 年 10 個月;另 3 人判監 5 年。旁聽席有被告家屬聞判後落淚。警方代表在法院外指,本案為同事件第三宗經審訊後罪成判刑的案件,指至今有 48 人被裁定暴動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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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教練認性侵13歲少女、非法性交 稱「付出真情」拍拖多年曾想成婚 判囚39月

游泳教練認性侵13歲少女、非法性交 稱「付出真情」拍拖多年曾想成婚 判囚39月
2011 年 6 月至 7 月,1 名當時 47 歲的業餘游泳教練兼結他導師,涉兩次非禮當時 13 歲的女學生 X,並與她非法性交等。被告早前承認所有控罪。本案原定於去年 12 月判刑,惟當時辯方呈上的心理報告,指被告因記錯事主年齡、故否認非法性交。暫委法官葉啓亮質疑,報告在被告錯誤陳述下撰寫,要求辯方再索取一份心理報告。被告還押至周五(20 日)在區域法院(移師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付出真情,曾希望與事主結婚,多年來熱衷公益,交友圈廣,沒有戀童癖,希望輕判。事主亦呈上求情信,稱與被告當時為情侶。

法官裁決時指,案情非常嚴重,即使當時被告和事主是戀人關係,案發時兩人相差 34 年,他亦是事主胞姐的男朋友,以及擔任事主的教練。法官稱,被告利用其年紀和身份犯案,並斥被告一度在沒有安全措施下與事主性交,罔顧她的安全,最終裁定被告判囚 39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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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荃灣|7 男女非法集結案審結 全罪成判囚 最後 3 男判囚 11 個月至約一年

8.25 荃灣|7 男女非法集結案審結 全罪成判囚 最後 3 男判囚 11 個月至約一年

2019 年 8 月 25 日,網民發起「荃葵青遊行」,及後有人堵路。7 男女被控非法集結等罪的案件審結,全部罪成被判囚。當中 5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及襲警等罪成,2 女被告早前判囚,而 3 名男被告周三(1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 11 個月至約一年。 辯方力陳,本案沒證據證明被告作出激烈行為,當中一男更因本案承受沉重壓力,導致內分泌失調,引致糖尿病,而且本案出現檢控延誤,希望法庭酌情扣減。 裁判官李志豪指,即使沒證據顯示 3 人曾作出極端暴力行為,但案發時社會事件「此起彼落」,各人罪責大同小異。官最終就檢控延誤,酌情扣減一個月刑期。 兩男被判囚 11 個月一人另涉襲警被判 11 個月 4 周 3 名男被告為何卓軒(24 歲,運輸工人)、張家榮(25 歲,無業)和李㑊橉(29 歲,調酒師)。裁判官判刑時指,3 人經審訊後被定罪,無悔意可言,而案發時現場示威人數眾多,覆蓋範圍甚廣,為時不短。 官續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 3 人在任何時候有極端暴力行為。但案發時社會事件「此起彼落」,各人罪責大同小異。就 3 人共同面對的非法集結罪,裁判官以 12 個月作量刑起點,就檢控延誤酌情扣減一個月,至判囚 11 個月。 其中任職運輸工的被告何卓軒,同時被裁定襲警罪成,裁判官就此罪判囚 7 周,但不同意兩罪沿於同一事件,在考慮整體刑期後,決定當中 4 周分期執行,何就兩罪須面對 11 個月 4 周的刑期。 辯方:案件檢控延誤、望酌情扣減控方認同出現延誤 3 名被告的代表律師均希望法庭考慮案件檢控延誤,酌情扣減。控方回應指,警方於 2020 年 … Read more

藝人楊明不小心駕駛判囚 18 日 上訴指判刑不應考慮「嚴重受酒精影響」 律政司反駁

藝人楊明不小心駕駛判囚 18 日 上訴指判刑不應考慮「嚴重受酒精影響」 律政司反駁
藝人楊明 2020 年 8 月涉在半山馬己仙峽道駕車期間,越線撞毁一個交通指示牌,再向前 20 多米後剷上石壆。他 2021 年 11 月承認不小心駕駛等兩罪,被判監 18 日及停牌 2 年,周四(22 日)在高院就刑期上訊。

上訴方由資深大律師許紹鼎代表,爭議原審裁判官判刑時,不應將楊明事發時「嚴重受酒精影響」的因素納入考慮。律政司反駁,上訴人承認案發時情況,原審可考慮作判刑,「不能當睇唔到」。

法官押後案件至 12 月 22 日判決。楊明續准保釋,保釋金由 3 萬元加至 10 萬元,期間不得離港,每周須到警署報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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