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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學生涉爆竊中學罪成判入勞教中心 官斥行為大膽無悔意

2男學生涉爆竊中學罪成判入勞教中心 官斥行為大膽無悔意
2021 年 5 月 5 日凌晨,將軍澳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疑遭爆竊,4 名男生被控入屋犯法、襲警等共 5 罪。其中 2 名另涉「光城者國安案」被告早前認罪,連同《國安法》控罪分別判入教導所及監禁 5 年 3 個月。 其餘 2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周三(2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被判入勞教中心。

法官指,被告夥同犯案加重嚴重性,據案例應判處即時監禁,但法庭有責任為少年犯考慮監禁外的刑罰。法官表示,被告稱「貪玩」犯案,行為大膽,亦不見兩人有悔意或反省,認為兩人需在勞教中心接受嚴格紀律訓練,加強守法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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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荃灣|事隔2年半再被捕 男學生涉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索勞教中心報告候判

11.10荃灣|事隔2年半再被捕 男學生涉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索勞教中心報告候判
2019 年 11 月 10 日,有市民發起「八區開花」及「和你 Shop」反修例示威活動,一名 20 歲男學生被捕,被指在荃灣荃新天地內參與非法集結。他事隔兩年半後再被捕,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案件周五(17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李志豪裁定其罪名成立,還押至 3 月 3 日候判,期間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但不排除監禁式刑罰。

裁判官裁決時指,雖無直接證據顯示,被告於被捕前的行為,其衣著、物品非違禁品,可能有其他用途,但強調當時沒有疫情、亦無下雨,被告戴藍色口罩、手持雨傘並不合理,質疑長傘可能用於攻擊警員。官續指,上述為示威者常見物品,加上被告身處有非法集結人群的區域,唯一合理及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曾參與案發時的非法集結。

辯方指,被告早於 2019 年 12 月初獲撤擔保條件,直到 2022 年 7 月底,警方再次拘捕被告,中間相隔已有一段時間,盼法庭判刑時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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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少年藏伸縮棍、火機等兩罪成 一罪上訴得直 原審勞教中心令仍維持

15歲少年藏伸縮棍、火機等兩罪成 一罪上訴得直 原審勞教中心令仍維持
2020 年 3 月 2 日,有市民於灣仔入境事務大樓靜坐,要求政府因應疫情封關。一名 15 歲少年被指藏有「光時」旗幟和伸縮棍、白電油、打火機等物品被捕,早前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兩罪罪成,判入勞教中心。

他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高院法官黃崇厚周四(19 日)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上訴得直,另一控罪上訴則被駁回。雖然有一罪上訴得直,但由於原審裁定兩罪同期執行,而且被駁回上訴的控罪性質更嚴重,終維持判入勞教中心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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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北角|兩學生被控藏石油氣連火槍等物 罪成還押11.17判刑

7.1 北角|兩學生被控藏石油氣連火槍等物 罪成還押 11.17 判刑
2020 年 7 月 1 日,警方以防疫為由首度禁止七一遊行,有市民到港島一帶示威。3 名學生被指在北角一大廈梯間,在背囊內藏有卡式石油氣連火槍、伸縮棍及錘,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等共 3 罪。其中一名案發時 15 歲男生於開審前認罪,另外兩人周五(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

裁判官王證瑜指,在涉案背囊中搜出首被告的學生證,次被告曾將背囊放到涉案後樓梯,唯一合理推斷是首、次被告有份保管或控制該 Puma 背囊,意圖造成損壞。王官亦拒絕接納次被告的證供,指他若沒有參與示威,根本毋需走到大廈後樓梯躲避。

裁判官聽取求情後指,本案控罪毫無疑問地嚴重,涉案物品可造成損壞,及對他人造成傷害,案發時附近有示威活動亦增加案件嚴重性。王官下令為首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為第二、三被告則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3 被告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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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 旺角警署|認非法集結、拗警手指 案發時 17 歲少年判入勞教中心

9.29 旺角警署|認非法集結、拗警手指 案發時 17 歲少年判入勞教中心
2019 年 9 月 29 日,旺角警署外爆發警民衝突,案發時 17 歲的少年被指將紙皮放入火堆之中、被捕時「拗」警員手指,警員其後被診斷手指骨折。少年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罪,周二(1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勞教中心。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指,被告致警員手指骨折,行為惡劣,惟考慮他年輕,指判刑應平衡阻嚇及更生。另外,她質疑被告「不知道被警員制服」的說法,反問「志同道合嘅人會捉佢(被告)?現場集結嘅人會捉佢?畀頭盔嘅人會捉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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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你 Lunch」男學生非法集結、違《禁蒙面法》罪成判入勞教中心 官:影響中環商業運作

「和你 Lunch」男學生非法集結、違《禁蒙面法》罪成判入勞教中心 官:影響中環商業運作
現年 21 歲的男生譚家樑,被指於 2019 年 11 月 13 日響應「和你 Lunch」,在中環參與示威,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罪成,周四(13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勞教中心。

暫委法官黃士翔判刑時指,示威者戴口罩等,阻警辨認身份是「有備而來」,堵路等行為亦對公眾造成極大不便及滋擾、影響中環商業運作。法官又指,他們所叫喊的口號,或激起群眾情緒,令暴力風險增加,其中被告有份丟磚、有裝備,罪責非輕,但顧及其年紀等因素,遂接納報告建議,就兩項控罪判入勞教中心,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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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線》本周焦點報道 2022.10.2-8

《法庭線》本周焦點報道 2022.10.2-8
光城者案|5 年輕被告判入教導所 官:不排除不成熟受誤導

組織「光城者」7 名成員被指擺街站提倡以武力推翻政權,7 人早前承認「串謀煽動顛覆政權」罪,其中 5 名未滿 21 歲被告,周六(8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本案屬首宗有未成人因《國安法》定罪的案件,同案另外兩名成年被告押後至 11 月 25 日再訊。

《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判刑時指,本案整體上屬「情節嚴重」,被告對香港及國家有嚴重錯誤的觀感,產生「流血革命」的極端思想,又試圖說服他人無底線抗爭,即使只有一小撮人、甚至一人被煽動,亦會對社會治安構成風險。

但法官指,5 名被告案發時年輕、不成熟、或受誤導,犯罪情節降低為「情節較輕」。考慮到公眾利益仍須判處阻嚇性刑罰,社會服務令並不足夠,在平衡阻嚇性及更生後判 5 人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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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版】法律101|「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何時適用?

影像《法律 101》又嚟啦,今集講吓教導所、勞教中心同更生中心。呢三間中心專門接收青少年犯人,法律界統稱「3C」,屬於監禁以外嘅刑罰選項。三間中心究竟有咩分別?法官判刑時係點計算被告年齡,你又知唔知呢? 文字報道:法律 101|「教導所 / 勞教中心 / 更生中心」何時適用?

法律101|「教導所 / 勞教中心 / 更生中心」何時適用?

法律101|「教導所 / 勞教中心 / 更生中心」何時適用?

閱讀法庭報道時,不時看見年輕被告被判入教導所、勞教中心或更生中心。這三間中心其實有何分別?是否只適用於年輕被告?性質與監禁又有何不同?法庭就年輕被告判刑時,有甚麼考慮因素?

早前一宗涉及 2019 年理工大學暴動案,一名區域法院法官判刑前,形容《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要求法庭優先考慮判處 16 至 20 歲被告監禁以外的刑罰,是「掣肘」判監的權力,並敦促政府修訂「例外罪行」列表,以「擴闊」法庭判刑的酌情權,究竟所謂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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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元朗|青年涉肩撞飛警員 襲警罪成判入勞教中心 官:讓被告學懂尊重執法人員

12.24 元朗|青年涉肩撞飛警員 襲警罪成判入勞教中心 官:讓被告學懂尊重執法人員
2019 年平安夜,元朗形點商場「和你 Sing 」衝突,一名案發時 19 歲男子被指以肩撞警員,令其「飛起」後跌,其後逃避警員追捕,越過玻璃圍欄跌落商場下一層的平台。他經審訊後 9 月被裁定襲警罪成,周三(5 日)被判入勞教中心。

裁判官陳炳宙判刑時質疑,被告為何會在見到「保障市民性命財產的警員」時受驚恐突襲(panic attack)影響,又指被告沒有真誠悔意,受傷是「咎由自取」。

辯方請求法庭考慮判處非勞教中心的刑罰,指因勞教中心的刑期不固定,取決於被告的表現。裁判官陳炳宙聞言稱「就係正因為咁,為渴望重獲自由而有個動力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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