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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線》本周焦點報道 2022.10.2-8

《法庭線》本周焦點報道 2022.10.2-8
光城者案|5 年輕被告判入教導所 官:不排除不成熟受誤導

組織「光城者」7 名成員被指擺街站提倡以武力推翻政權,7 人早前承認「串謀煽動顛覆政權」罪,其中 5 名未滿 21 歲被告,周六(8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本案屬首宗有未成人因《國安法》定罪的案件,同案另外兩名成年被告押後至 11 月 25 日再訊。

《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判刑時指,本案整體上屬「情節嚴重」,被告對香港及國家有嚴重錯誤的觀感,產生「流血革命」的極端思想,又試圖說服他人無底線抗爭,即使只有一小撮人、甚至一人被煽動,亦會對社會治安構成風險。

但法官指,5 名被告案發時年輕、不成熟、或受誤導,犯罪情節降低為「情節較輕」。考慮到公眾利益仍須判處阻嚇性刑罰,社會服務令並不足夠,在平衡阻嚇性及更生後判 5 人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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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版】法律101|「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何時適用?

影像《法律 101》又嚟啦,今集講吓教導所、勞教中心同更生中心。呢三間中心專門接收青少年犯人,法律界統稱「3C」,屬於監禁以外嘅刑罰選項。三間中心究竟有咩分別?法官判刑時係點計算被告年齡,你又知唔知呢? 文字報道:法律 101|「教導所 / 勞教中心 / 更生中心」何時適用?

法律101|「教導所 / 勞教中心 / 更生中心」何時適用?

法律101|「教導所 / 勞教中心 / 更生中心」何時適用?

閱讀法庭報道時,不時看見年輕被告被判入教導所、勞教中心或更生中心。這三間中心其實有何分別?是否只適用於年輕被告?性質與監禁又有何不同?法庭就年輕被告判刑時,有甚麼考慮因素?

早前一宗涉及 2019 年理工大學暴動案,一名區域法院法官判刑前,形容《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要求法庭優先考慮判處 16 至 20 歲被告監禁以外的刑罰,是「掣肘」判監的權力,並敦促政府修訂「例外罪行」列表,以「擴闊」法庭判刑的酌情權,究竟所謂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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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元朗|青年涉肩撞飛警員 襲警罪成判入勞教中心 官:讓被告學懂尊重執法人員

12.24 元朗|青年涉肩撞飛警員 襲警罪成判入勞教中心 官:讓被告學懂尊重執法人員
2019 年平安夜,元朗形點商場「和你 Sing 」衝突,一名案發時 19 歲男子被指以肩撞警員,令其「飛起」後跌,其後逃避警員追捕,越過玻璃圍欄跌落商場下一層的平台。他經審訊後 9 月被裁定襲警罪成,周三(5 日)被判入勞教中心。

裁判官陳炳宙判刑時質疑,被告為何會在見到「保障市民性命財產的警員」時受驚恐突襲(panic attack)影響,又指被告沒有真誠悔意,受傷是「咎由自取」。

辯方請求法庭考慮判處非勞教中心的刑罰,指因勞教中心的刑期不固定,取決於被告的表現。裁判官陳炳宙聞言稱「就係正因為咁,為渴望重獲自由而有個動力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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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大仙非法集結罪成 17 歲男上訴得直 官:不排除貪玩 未能證夥同他人

黃大仙非法集結罪成 17 歲男上訴得直 官:不排除貪玩 未能證夥同他人
2019 年實施《禁蒙面法》後,多區爆發示威。17 歲男學生被指在黃大仙,以電筒照向天橋上警員,去年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處勞教中心,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周二(23 日)裁定男學生定罪上訴得直,指即使他曾用電筒照向警員,可能只是貪玩,是他「獨斷獨行」。控方未能證明他與另外 2 人夥同行事,不符合「非法集結」罪所要求的「3 人或多於 3 人集結在一起」,故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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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荃灣|3 男非法集結、藏鐳射筆罪成 判囚 4 至 5 月及勞教中心

8.25 荃灣|3 男非法集結、藏鐳射筆罪成 判囚 4 至 5 月及勞教中心
2019 年 8 月 25 日「荃葵青大遊行」,爆發警民衝突,3 名男子被控非法集結、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周三(10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監禁 4 至 5 個月,以及判入勞教中心。當中兩人准以 2 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裁判官屈麗雯指,當日集結規模不小,示威者叫囂、堵路,影響公眾安全及秩序。她指兩名被告指罵警員,積極參與非法集結;另一人則藏高功率的鐳射筆,法庭不能忽視其對現場人士,尤是警員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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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油塘|19 歲學生認紀律部隊宿舍外藏生果刀 判入勞教中心

8.31 油塘|19 歲學生認紀律部隊宿舍外藏生果刀 判入勞教中心
2019 年 8 月 31 日,民陣發起「反對人大 8.31決定 5 周年」遊行,遭警方反對,多區有人示威,一名 19 歲男生在油塘紀律部隊宿舍附近,被警方搜出噴漆及生果刀,事隔約 3 年被起訴。男生今年 7 月承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另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則獲撤,周三(1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勞教中心。

辯方求情指,被告沒案底,案發時僅 16 歲,因一時衝動而幼稚犯案,現深感後悔。求情信提及他是樂於助人、勤奮的年輕人,在音樂藝術範疇具天份、成績卓越,明年將赴荷蘭升讀藝術文化課程,望法庭採納報告建議判入勞教中心。

裁判官劉淑嫻表示,涉案生果刀「毫無疑問係用於示威上」,可以傷人,且刀刃有 8 厘米長,有其嚴重性,但考慮被告未參與非法集結已被揭發藏有生果刀,且刀刃有套封起,故採納報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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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將軍澳|15 歲少年認刑毀「東海堂」判入勞教中心 官:「裝修」行為似黑社會尋仇

8.7 將軍澳|15 歲少年認刑毀「東海堂」判入勞教中心 官:「裝修」行為似黑社會尋仇
2020 年 8 月將軍澳廣場「東海堂」被人破壞商店收銀機屏幕、八達通閱卡器等物品,清潔及維修費約 4 萬元。5 名青年事後被控縱火和刑毀等罪。當中一名案發時 15 歲的少年,被指曾破壞儲物架,早前承認刑事毀壞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周一(1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判被告入勞教中心。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破壞行為針對不同政見的人,此等仇視、恐嚇的「裝修」行為,確似黑社會尋仇,示威手法無疑嚴重。法官考慮到被告初犯,坦白認罪,受社會氣氛、媒體暴力渲染及朋輩影響,缺乏父母管教而犯錯,最終判入勞教中心,認為可令被告得到應得懲罰及改過自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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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將軍澳|兩少年認刑毁「東海堂」 判勞教及更生中心 官:符上訴庭量刑主張

8.7 將軍澳|兩少年認刑毁「東海堂」 判勞教及更生中心 官:符上訴庭量刑主張
5 名少年被指 2020 年 8 月闖入將軍澳廣場「東海堂」,破壞收銀機屏幕等物品,當中兩人早前承認刑事損壞罪,周二(21 日)在區域法院判刑。

首被告的律師代表一度盼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法官李慶年聞言質疑「有冇評估埋(律政司)覆核風險?」法官閱畢兩名被告的院舍報告後,認為兩人適合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稱既符合上訴庭的量刑主張,亦能給予他們「有序、有罰、有教、有更生的判刑」。

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均為懲教署管轄。前者容許出外學習、工作;後者強調紀律及艱苦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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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舊同學弄丟電話後索償不果 少年認拍對方祼照勒索 9000 元 判入勞教中心

遭舊同學弄丟電話後索償不果 少年認拍對方祼照勒索 9000 元 判入勞教中心
2020 年 12 月,少年借 16 歲男生的手提電話後弄丟,男生索償不果,在屋邨梯間推對方落樓梯,又以膠拖鞋及告示牌襲擊他,並聯同另一位女童拍下其祼照,勒索 9,000 元。患有過度活躍症的男生早前承認襲擊、勒索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等 4 罪,周四(1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陳慧敏指案情嚴重,但考慮其年紀、心理狀況適合判入院舍,最終判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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