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實施《禁蒙面法》後,多區爆發示威。當時 16 歲的男學生被指在黃大仙以電筒照向行人天橋的警員,原審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入勞教中心。男生後來向高院上訴得直。律政司不服提終極上訴,終院 5 名法官周二(25 日)頒下判詞,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回復男生的定罪裁決及刑罰,他須即時服刑。 終院認為,原審裁判官及高院法官採取過於狹隘方式,處理現場 4 人在梯級以鐳射筆和電筒照射警方的行為,忽略現場環境。而當時男生意識到身旁人士以電筒及鐳射筆照射警方,又從當中一人手上接過電筒,與其他人一同照射警方,已可作出不可抗拒推論,裁定他有意參與非法集結。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