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案|官推翻「羊村案」裁決 裁定「蓄意煽動」及「罔顧煽動後果」都可定罪

《立場》案|官推翻「羊村案」裁決 裁定「蓄意煽動」及「罔顧煽動後果」都可定罪

《立場新聞》案主審法官郭偉健,兩年前審理 1997 年後首宗發布煽動刊物罪「羊村繪本案」。他在本案推翻自己兩年前的裁決,認為「羊村案」對犯罪意圖的定義「不能有效維護國家安全」,並將被告的犯罪意圖,由「蓄意煽動」拓展至「罔顧煽動後果」明知犯險,都可入罪,以符合煽動罪對國安風險的「預防性質」。

法官在判斷涉案 11 篇文章具煽動意圖後,基於各被告知悉並認同文章的煽動意圖,提供《立場》作為平台發文,或「至少罔顧煽動後果」而發文,裁定罪成。(見另稿

至於辯方針對控罪「煽動意圖」提出的憲法爭議,法官引用「譚得志煽動案」上訴庭裁決,悉數駁回爭議,指基於上訴庭認為煽動意圖,已涵蓋對國安有「潛在破壞」,有必要制止,因此控罪「自然」已平衡國安與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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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 5 名理事,被指發布 3 本「羊村」系列兒童繪本,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控方證周一(18 日)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詞。

控方陳詞時指,涉案繪本含反華情緒、破壞一國兩制的底線,控方只需證明刊物有煽動意圖,被告明知刊物有煽動意圖仍發布,便足以入罪。

控方強調,煽動罪是否合憲,法庭應考慮《國安法》及《基本法》第 23 條的立法背景,指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是港府的憲制責任。控方又指,國安相關罪行例如煽動罪,即使曾處於「休眠狀態」,現時仍然適用。案件周三( 20 日)續審,由控方繼續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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