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53 歲女子被指於 2019 年 9 月 21 日,「元朗 721 事件」的紀念活動中,拳打及用易拉架攻擊兩名男子;翌年 6 月警方上門拘捕時,涉把一對運動鞋由家中窗口扔出。她否認暴動、有意圖傷人及妨礙司法公正共 4 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法官郭啟安裁決指,作供警員誠實可靠,而警員在被告家中搜出與施襲者相同的衣物,出現了種種「奇怪的巧合」(odd coincidences),被告面對不利證據選擇不作供,「不解釋便無法削弱這些環境證據的累積效應,也不能投訴法庭對她作出不利的推論。」
辯方求情指,被告並非主腦、沒證據顯示他有預謀傷人、傷者亦無永久性傷害,強調因事主的說話、揮動酒樽等引致事件發生。辯方指,被告因案面對沉重後果,賠上事業和打亂人生計劃,認為暴動和傷人控罪重疊應同期執行。案件押後至 11 月 29 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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