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多間夾公仔店的秦姓負責人,周一(21 日)入稟高等法院,向食環署申索 3,000 萬元及要求道歉,指 2020 年至 2022 年疫情期間,政府根據第 599F 防疫規例,勒令娛樂場所停業約 9 個月,當時食環署指夾公仔店須領「(臨時)娛樂場所牌照」,故其分店須停業,最終不少分店倒閉,及被追討欠款。 惟高院 2022 年 8 月,裁定夾公仔店非「公眾娛樂場所」。原告遂要求食環署就錯誤理解及執行法例賠償。入稟狀另提到,原告曾多次經電郵投訴食環署,惟一直得不到正面回應,遂決定向食環署提出法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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