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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中大二號橋|4中大生暴動判囚提上訴被駁回 判詞:原審以5年作基準實不為過

11.11中大二號橋|4中大生暴動判囚提上訴被駁回 判詞:原審以5年作基準實不為過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中文大學爆發警民衝突,5 名中大生經審訊後被裁定於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等罪成,判囚 4 年 9 個月至 4 年 11 個月。案中 4 人就定罪或判刑提上訴,遭上訴庭即日駁回,維持原判。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周三(20 日)頒下判詞解釋。

就一人提定罪上訴,申請方認為原審無法排除他僅短暫旁觀、純粹路過或者是記者。上訴庭批評說法是「毫無根據的臆測」,投訴難以成立,無合理可辯的上訴理由。至於另 3 人提出刑期上訴,上訴庭指涉案暴動在同一地點爆發持續性騷亂,目標單一明確,完全反映參與者的執意和高度契合。雖然本案沒有警員受傷,但示威者有相當高強度的暴力,原審以 5 年作量刑基準實不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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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助刺警男友離港 25歲女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不服定罪申上訴許可被拒

被指助刺警男友離港 25歲女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不服定罪申上訴許可被拒

2020 年 7 月 1 日、《國安法》生效翌日,24 歲工程師涉在銅鑼灣,於警員制服示威者時,以摺刀刺傷其手臂,其後在機場被捕。其 25 歲女友被指協助他離港,早前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一年。她不服定罪,周四(14 日)於高等法院申上訴許可。上訴庭法官彭寶琴聽畢雙方陳詞,指申請方理據沒有合理可辯之處,即日拒批許可。

申請方爭議,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申請人案發時,得悉其男友急需離港的原因,即使當天傳媒「廣泛報道」有警員被襲,均沒有披露施襲者身分,她未必知道男友為何離港。律政司一方則反駁指,本案已有足夠環境證據讓原審官作出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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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黃大仙|青年暴動囚4年半 稱曾攙扶警離開現場 申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被拒

10.1黃大仙|青年暴動囚4年半 稱曾攙扶警離開現場 申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被拒

有網民於 2019 年國慶日發起「六區開花」行動,多區演變成警民衝突,多人被控暴動罪。當中一名 22 歲青年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4 年 6 個月。他不服定罪和刑罰,周四(7 日)於高等法院處理上訴許可申請。

申請方指,現場有片段顯示,青年被制服後,曾攙扶一名受傷警離開現場,其行為與他是否有意圖參與暴動相關,惟原審官沒考慮此點,判刑時亦對其善舉隻字不提,沒作出扣減。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即日頒判詞,指此事發生於申請人被捕後,無法支持他沒意圖參與暴動,又指申請人不作供,試圖依賴「旁枝末節」要求法庭作出猜想,並不恰當。

至於申請方指青年「救助」警員屬減刑因素,法官指,警員盤問下表明「我唔同意佢(申請人)係幫緊我」,並指當時搭著其後頸,是以防他逃走 。法官又指,即使接納他曾「協助」警員,在「暴動」此嚴重罪行下,原審拒絕考慮此求情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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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中大二號橋|4中大生提暴動定罪或刑期上訴 上訴庭即日駁回

11.11中大二號橋|4中大生提暴動定罪或刑期上訴 上訴庭即日駁回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中文大學爆發激烈警民衝突,5 名中大生經審訊後被裁定於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等罪成,判囚 4 年 9 個月至 4 年 11 個月。案中 4 人提出定罪或判刑上訴,周二(5 日)在高院聆訊,即日被 3 名上訴庭法官駁回,押後 6 個月內頒判詞。

就一人提定罪上訴,上訴方稱不能排除被告為記者,惟法官質疑被告沒給證供,按案例法庭不能為其「想像各式各樣嘅答辯理由」。

至於另 3 人提出刑期上訴,法官指不能因同類案下達的刑期不同就說有「刑期差異」,強調量刑原則才是最重要。官又指,若有人在二號橋擲物落路軌,也可令火車出軌、車長急速剎車,或者擲物令吐露港公路發生 10 車連環相撞,不能說風險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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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沙田|情侶暴動罪成判囚4年半 案發17歲女申上訴許可被駁回

10.1沙田|情侶暴動罪成判囚4年半 案發17歲女申上訴許可被駁回
2019 年 10 月 1 日,多區爆發衝突,一對年輕情侶,在警方驅散時手牽手逃跑,最終被捕。兩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被判監禁 4 年半。案發時 17 歲的女被告不服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許可,案件周五(25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署理首席法官彭偉昌指其上訴理由沒有合理可辯之處,即日駁回申請,申請人須繼續服刑。

申請人原審時解釋,她在不知情下誤闖暴動現場,而原審官拒絕信納。彭偉昌指,原審拒納申請人辯解「有理有據」,其證供沒有「絲毫說服力」,並指「老實同你講,佢(原審)唔信你,我睇唔到佢唔啱。」法官又指,現場人多勢眾,申請人不可能懵然不知身處暴動中。而原審判刑時有考慮被告年輕,引用的法律原則亦無不妥,判刑並非原則有錯或明顯過重。

法官駁回申請後,特別警告女生有「減時風險」,即她有權再申請上訴許可,但如果再被駁回,上訴法庭有權命令其部分已服的刑期不作計算,變相有機會「加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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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急救員暴動罪成囚3年3月 申定罪上訴被拒 判詞:上訴人「鼓勵」當天暴動

義務急救員暴動罪成囚3年3月 申定罪上訴被拒 判詞:上訴人「鼓勵」當天暴動
2019 年 10 月 1 日國慶,大批示威者在黃大仙集結,11 人暴動罪成,分別被判入教導所及判囚 3 年至 3 年 3 個月。案發時 24 歲的義務急救員不服定罪申請上訴,上訴庭早前聽畢雙方陳詞,即日駁回上訴申請,周五(18 日)頒下判決理由。

上訴庭認為,上訴人身穿橙色有急救字樣背心,搶眼易明,意思就是「能夠和樂意」提供即時急救服務,但其實他根本「沒有任何身分」這樣做。「可以肯定的是,在暴動核心範圍內,舉目都是穿黑衣的暴動人群」,而上訴人不可能不清楚他們是其主要服務對象。故原審法官有足夠理由裁定上訴人「鼓勵」當天暴動,作「支援或後盾」,提供急救協助和「令他們(暴動者)可放心向警方對抗」,遂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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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元朗|程偉明暴動等判囚4年3月 申上訴許可被拒 稱「覺得係政府叫我哋去做」

7.21元朗|程偉明暴動等罪成判囚4年3月 申上訴許可被拒 稱「覺得係政府叫我哋去做」
元朗 7.21 襲擊事發至今逾 4 年,共 10 名「白衣人」被控。當中 64 歲男子程偉明被指以拳頭及藤條襲擊市民,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串謀傷人兩罪罪成,判監禁 4 年 3 個月。程偉明不服定罪和刑罰,周五(18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上訴許可申請。

程偉明在原審時爭議非呈堂片段中人,他周五自行陳詞時改稱「毋須爭議,(呈堂片段)嗰個係我嚟」,又稱「因為我覺得就係政府叫我哋去做㗎啫,就係咁簡單」。上訴庭法官彭寶琴聞言打斷,「我一定要停止你啦,呢個唔係審訊,唔容許你表述個人睇法、觀感」,終拒絕其申請。

法官在判詞指,原審對證物已作深入分析,其裁定無可詬病、公允持平,所作的推論亦合情合理,沒有申請人所謂的不公,判刑亦沒有任何不恰當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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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急救員暴動罪成判囚3年3月 申上訴被拒 官指「不利推論呼之欲出」

義務急救員暴動罪成判囚3年3月 申上訴被拒 官指「不利推論呼之欲出」
2019 年 10 月 1 日國慶,大批示威者在黃大仙集結,11 人暴動罪成,分別被判入教導所及判囚 3 年至 3 年 3 個月。案發時 24 歲的義務急救員不服定罪申請上訴,周五(4 日)在高院處理。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駁回上訴申請,將於 6 個月內頒布理由。

上訴方指,上訴人到場進行人道救援,其背包內大部分是急救用品,沒有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法官彭寶琴質疑,上訴人意圖提供醫療援助,令參與暴動者無後顧之憂,「唔可以推論佢有參與暴動嘅造意咩?」。法官彭偉昌亦指,上訴人在暴動現場,提供有風險的服務,「你可以話淨係救人,但好難推論,不利推論係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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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銅鑼灣|李志宏擾亂秩序罪定罪上訴駁回、獲減刑至5個月 即時服刑

5.24銅鑼灣|李志宏擾亂秩序罪定罪上訴駁回、獲減刑至5個月 即時服刑
2020 年 5 月 24 日,灣仔、銅鑼灣「反國歌法、國安法」遊行,時任沙田區議會主席李志宏被指誣警推跌他及以粗言辱罵警員,受審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判監 7 個月。

李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周五(28 日)駁回李定罪上訴,維持罪成裁決,但刑罰上訴得直,改囚 5 個月。李須即時服刑。

高院判詞指,原審已充分考慮所有情況及李的言行,裁定他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又有意圖激使破壞社會安寧,裁決「完全合情合理」。就刑罰上訴方面,法官認為原審 8 個月量刑起點明顯過重,改以 6 個月為起點並減刑一個月,最後改判囚 5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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鐳射筆照休班警罪成囚4月 29歲男提定罪上訴被駁回

鐳射筆照休班警罪成囚4月 29歲男提定罪上訴被駁回
2019 年 9 月,29 歲程式設計員涉以鐳射筆照射休班警,被裁定普通襲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監 4 個月。被告不服定罪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周五(7 日)頒判詞指,本案證供清楚顯示,上訴人用鐳射筆一而再照向休班警,原審裁斷並無不妥,終駁回申請,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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