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周五(15 日)公布,修訂《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三,指明由保安局局長發出的「凍結財產通知書」,在涉案人被捕、刑事檢控等法律程序完結之前,維持有效。該修訂即日刊憲生效。政府指,修訂「確屬必須」、「範圍相當狹窄」,沒改變發出通知書的基礎或原則。
翻查資料,由《國安法》生效至今,兩任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及鄧炳強,至少五度按附表三,發出「凍結財產通知書」,與黎智英與《蘋果》案、支聯會案及《立場》案有關,而被凍結的資產包括股票、銀行存款及物業等。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政府周五(15 日)公布,修訂《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三,指明由保安局局長發出的「凍結財產通知書」,在涉案人被捕、刑事檢控等法律程序完結之前,維持有效。該修訂即日刊憲生效。政府指,修訂「確屬必須」、「範圍相當狹窄」,沒改變發出通知書的基礎或原則。
翻查資料,由《國安法》生效至今,兩任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及鄧炳強,至少五度按附表三,發出「凍結財產通知書」,與黎智英與《蘋果》案、支聯會案及《立場》案有關,而被凍結的資產包括股票、銀行存款及物業等。
前香港眾志副秘書長周庭於 2020 年被指涉違《國安法》被捕,准保釋至今未被起訴。身處加拿大的她周日(3 日)宣布,決定不回港報到,又指稱警方曾要求以「返一次大陸」作為批准離港的條件。政府及警方兩度發稿譴責,指會全力依法追捕周。警指根據《國安法》第 43 條附表二的權力,限制她離境,其後發回旅行證件。
《法庭線》翻查,附表二條文註明警方就限制受查人離港,可要求繳存款項、再次交出證件及報到,惟未提及可加其他擔保條件。記者向警方查詢,周庭所指是否屬實、警基於哪項條文要求她返內地並視為批准離港的條件等。警方口頭回覆,着參考政府聲明,沒有補充。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接受訪問時指,不評論周案,附表二意圖清晰,允許警施加「條文中列出以外的條件」。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條件細節可因應案情而定,不應狹窄地解釋。法律評論員黃啟暘則指,周所指「返一次大陸」,至少表面看來不在附表二的權力範圍中,又指若涉保釋條件的強制事項,只有法庭有酌情權處理。
2020 年 8 月 10 日,警方國安處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其兩名兒子和多名集團高層,並按法庭手令檢取大批資料。黎智英 3 天後入稟要求歸還「新聞材料」,法庭其後下令暫時封存資料。警方 2022 年 7 月 8 日,據《國安法實施細則》申獲新搜查令,容許搜查從黎手機取得、約 8,000 多項「新聞材料」。 黎智英提出司法覆核敗訴後,上訴至上訴庭同遭駁回。黎智英不服決定,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朱芬齡周一(19 日)頒下判詞,指黎一方提出的法律觀點,在過往申請從未提及,加上警方已檢閱相關資料,議題淪為學術討論,拒絕批出上訴證明書,並下令黎須付訟費。
2020 年 8 月 10 日,警方國安處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他 2 名兒子和多名集團高層,並按法庭手令檢取大批資料。黎智英 3 天後入稟要求歸還「新聞材料」,法庭於 2021 年 2 月下令暫時封存相關資料。 警方 2022 年 7 月 8 日,據《國安法實施細則》申獲新搜查令,容許搜查從黎智英手機取得、約 8000 多項的「新聞材料」。黎智英提出司法覆核,8 月被裁定敗訴後提上訴。高院上訴庭周三(19 日)駁回申請,並下令黎智英一方支付訟費。 上訴庭判詞指,為有效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安罪行,「警方必須能夠展開任何有效搜查,包括載有危害國安犯罪證據的新聞材料」,又指儘管新聞材料對新聞自由重要,但在刑事調查中並無豁免。
2020 年 8 月 10 日,警方國安處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他 2 名兒子和多名集團高層,並按法庭手令檢取大批資料。黎智英 3 天後入稟要求歸還「新聞材料」,法庭於 2021 年 2 月下令暫時封存相關資料。警方今年 7 月 8 日,據《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獲得新搜查令,容許搜查從黎智英手機取得、約 8000 多項的「新聞材料」。 黎智英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新搜查令的合法性,上月被裁定敗訴,周三(28 日)在高等法院進行上訴。上訴方爭議《國安法》實施細則內的「指明證據」,不包括新聞材料,又建議法庭為下級法院頒指引,平衡公眾利益後,才可批准檢取新聞材料。律政司一方則認為,裁判官批出手令時,已充分平衡公眾利益及人權。案件押至 10 月底裁決。
警方 2022 年 7 月據《國安法》「實施細則」獲得新搜查令,容許搜查 2020 年從黎智英手機取得、約 8000 多項的「新聞材料」。黎提司法覆核挑戰,8 月 30 日被駁回,法官批准暫緩命令,警方在 9 月 6 日前不得解封材料,以候黎申請上訴和暫緩執行手令。 司法機構資料最新顯示,黎在敗訴翌日即 8 月 31 日已提出上訴,案件排期 9 月 28 日聆訊,預計需時 180 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