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警長涉於 2019 年,在少年警訊會所內偷去 2 支警察紀念品 USB,以及總值 2,400 元的 28 張書券。她否認 3 項盜竊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8 個月、賠償 700 元。她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高院暫委法官郭啟安周二(18 日)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擱置判刑。
法官在判詞指出,原審裁判官先分析否定辯方案情,再分析控方證據,予人「先入為主」之感,又質疑原審未有充分考慮,上訴人明知會所有閉路電視,仍冒著失去長俸和薪金的風險犯案,存在「箇中不可能之處」,卻以牽強的理由否定上訴人供詞。
法官亦認為,不能排除上訴人只是應會長要求,協助分派書券,並且拿了她以為可以取走作紀念品的 USB,原審分析證供時出錯,定罪並不穩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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