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鐵車公廟站內「7-11」便利店,被指 2020 年在收銀機附近設置 9 個擺放香煙的展示箱,被律政司票控 4 項展示「煙草廣告」罪。原審裁判官經審訊後,裁定便利店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向原審提出覆核敗訴,其後再向原訟庭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亦告敗訴。高院周四(3 日)頒下判詞解釋。
判詞提到,控方指稱涉案展示箱展示了不同牌子的香煙,部分有亮燈,亦有不同顏色背景,構成「煙草廣告」。原審裁判官認為,若單純因展示香煙而被界定為「煙草廣告」,有違立法原意,而箱內底色是普通顏色,展示的香煙也有忠告字句,法庭不能單純因展示能增銷量,就界定展示必構成「廣告」。
高院同意原審看法,指法例沒完全禁止在銷售點展示香煙,控煙辦也沒指引規範如何展示。但認為涉案店舖的展示方式,有別於一般展示方式,有自招嫌疑,故不作訟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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