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案,在囚的時任主席張敬生周二(25 日)爭取提早獲釋失敗。懲教署一方在法庭引署長解釋拒讓張獲獄中行為良好減刑時,提及他「同意評委會的報告和意見」,但庭上未有詳述該「評委會」的名稱及成員。
《法庭線》向署方查詢,獲回覆指《監獄規則》、《監管釋囚條例》及《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授權署長及「相關委員會」可減刑或提早釋放囚犯。
惟記者翻查法例僅提及「監管釋囚委員會」及「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條文詳細列出成員的身分,除了署方代表亦有外部成員例如高院法官、具經驗精神科醫生、刑事執業大律師或律師等,惟法例沒有提及「評委會」或相關字眼的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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