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 42 歲的瑞銀集團高級員工,被指利用瑞銀向客戶發還款項的計劃,自己改為與客戶同名,然後開設銀行戶口「冒客收錢」,騙取至少約 186.7 萬美元(約 1,456 萬港元),部分款項用於購買勞力士鐘錶等。他周二(7 日)在高院承認盜竊及洗黑錢等 4 罪,被判囚 7 年。
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指,行騙計劃經被告精心設計,而被捕時他正出發赴倫敦,顯然有意逃離香港,與其身在英國的妻子等共享犯罪得益;另指案情涉海外元素,判刑需顧及維護香港銀行體系完整性。
辯方求情時則稱,被告因疫情感到工作不受保障而犯案,現已感後悔,又稱因本案難重操銀行故業,還押期間遂修讀營養學相關課程,並在獄中歸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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