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7 月,屯門發生傷人案,3 男凌晨時分在街上欲邀 2 陌生女子喝酒被拒,纏擾間其中一女的男友到場,其後 3 男遭多人施襲。事後 3 名事主的友人前來助拳,追截時被私家車撞倒捲入車底,最終不治。8 人被指有份參與襲擊,被控俗稱「傷人 17」的「有意圖而傷人」等罪,其中 1 人認罪,餘下 7 人不認罪,審訊後「傷人 17」無罪,但當中 6 人被裁定罪責較輕的傷人罪罪成。 開審時認罪的被告,周三(26 日)在區域法院申請更改答辯。辯方指,法官裁決時推斷,各不認罪被告均無意圖令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認為被告亦應得出一致推斷,望法庭可行使酌情權接納相關申請。 法官林偉權指,相關申請不常見,同一批施襲者亦可各懷有不同意圖。辯方表示將草擬誓章,解釋被告當初為何選擇認罪;法官指若有人於過程中出錯,不應介意說出,「唔好所謂隱惡揚善咁,要法庭履行公義…到而家我都唔知點解個情況搞成咁」,將案件押後至 5 月 15 日作進一步陳詞,又透露相關申請或須以「聽證」方式處理,被告及代表律師或要作供,期間被告續須還押。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傷人 17」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傷人 19」最高則可判處 3 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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