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士服務質素一直備受關注,警方去年接獲逾 9,500 宗的士相關投訴,香港的士業議會 6 月起推行「的士禮貌活動」,冀提升行業形象。《法庭線》早前報道一名的士司機承認兜路、無禮貌被判罰款,不少讀者留下疑問:「原來無禮貌都係罪?」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的士司機除了不得濫收車資、拒載、兜路,亦須保持禮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甚至監禁。在法律上,兜路如何定義?不熟悉駕駛路線是否合理辯解?的士司機可否以不過海為由拒載?乘客遇到上述情況投訴後,警方又會如何跟進?
香港的士服務質素一直備受關注,警方去年接獲逾 9,500 宗的士相關投訴,香港的士業議會 6 月起推行「的士禮貌活動」,冀提升行業形象。《法庭線》早前報道一名的士司機承認兜路、無禮貌被判罰款,不少讀者留下疑問:「原來無禮貌都係罪?」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的士司機除了不得濫收車資、拒載、兜路,亦須保持禮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甚至監禁。在法律上,兜路如何定義?不熟悉駕駛路線是否合理辯解?的士司機可否以不過海為由拒載?乘客遇到上述情況投訴後,警方又會如何跟進?
承接先前另一期「法律101」,《法庭線》今期繼續想同大家探討撫養權問題:假如父母能達成共識,法庭還會介入嗎?假如法庭介入,通常會頒下「共同」還是「單獨」的撫養權?法庭又會否命令敗訴一方,支付勝訴一方的律師費呢?
「爭咩吖?溝埋嚟做瀨尿牛丸呀笨!」「周秀娜,你今次仲唔死?」想起才發現,香港電影也有些「名場面」與認人手續相關(當然,前者可能略嫌不夠正式…)。究竟正式的認人程序是怎樣進行?被捕人可否拒絕參與?有時報道提及證人會在庭上辨認被告,又是怎麼回事呢?
受離婚影響的除了夫妻兩人,還有他們的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在「贍養費」或「分家產」之前,我們或更常先聽到「爭撫養權」。到底「撫養權」在法律上是甚麼意思?在實際上對父母和子女又有甚麼影響?
相關文章:法律101|甚麼是「撫養權」?(下)
民事訴訟中,法庭在審結案件後,須決定由哪一方支付訟費,一般而言是由敗訴方支付勝訴方的訟費。民事案件從入稟至審結,往往耗時數年,訟費隨時以數百萬元計。因此,訟費往往是民事案件的其中一個主要戰場。
相反,在刑事案件中,控辯一般需自行承擔己方訟費。不過雙方都可申請訟費,由法庭作出訟費命令。那麼法庭是根據甚麼原則,決定刑事案件中的訟費命令呢?
近年有公眾人士「被呈請破產」,例如前區議員張秀賢及《香港01》母公司創辦人于品海。其實破產是甚麼意思?常聽到「8 年後又一條好漢」,背後又有甚麼含意?若被頒令破產,對個人生活有甚麼影響?
根據《破產條例》,由債權人提出呈請至到法庭頒下破產令,中間牽涉甚麼法律程序?一旦被頒令破產,紀錄會否公開?當事人又能否上訴呢?
根據《基本法》第八條及第十八條,在香港實行的法律,包括立法制定的法律(成文法)以及普通法。前者在近年不乏具體例子,例如《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俗稱「緊急法」),《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甚至《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那麼普通法到底是甚麼?法庭如何應用不同案例?
如果你有機會閲讀過刑事罪行的法例,可能會見過有些罪行,會基於被告是循「公訴程序」或「簡易程序」定罪,而有兩個不同的最高罰則。
其實,刑事罪行除了可以用涉案行為而分類,在法律上也會基於適用的刑事程序而作出區分。本期向大家介紹「可公訴罪行」及「簡易程序罪行」的分別。
不同罪行由不同的罪行元素(elements)組成,控方要證明一項罪行,就要證明該罪行的所有罪行元素。罪行元素可分為兩大類:「犯罪行為」(拉丁文 actus reus)和「犯罪意圖」(拉丁文 mens rea)。行為通常是外在的,可被證人看見,例如目擊被告的具體行動,甚至有相片或影片紀錄等證物。意圖則通常是內在的,似乎只有被告最清楚。那麼是否只要被告保持沉默,甚至聲稱自己沒有犯罪意圖,控方便難以舉證?法律上還有甚麼方法可證明被告的所思所想?
農曆新年剛剛過去,不少打工仔連放幾天假,但有部份人節慶日都要繼續開工。到底法律上,僱主可否要求僱員在年初一,清明節及勞動節等假期工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