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中,原訟庭 3 名法官裁斷「五大訴求」不可能達成,政府拒絕回應將成被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藉口」(見另稿)。而以無差別否決逼使特首對「五大訴求」讓步,雖然不涉武力、本身不構成犯罪,法官仍裁定屬於顛覆罪條文中的「非法手段」。
裁決理據引用人大的「說明」與「決定」,指出《國安法》立法目的是針對「任何」危害國安活動、須健全國安法制,並引「針對禍害原則」詮釋,指「非法手段」的定義既不限於與使用武力相關,亦不限於構成刑事罪行的行為。
官並引本案起訴後生效的《釋義條例》條文,裁定無差別否決足以構成濫用權力,違反《基本法》規定,故屬非法手段,辯方的法律爭議全部被駁回。官亦進一步裁定,控方毋須證明被告知悉行為屬於「非法手段」,指「否則被告即可基於自己對法律無知,提出辯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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