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控方引用戴耀廷的「真攬炒十步」、初選協調過程的文件、〈墨落無悔〉聲明及被告的公開發言等為證據,指他們有意在取得立法會大多數控制權後,透過「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最終逼使特首下台。
多名不認罪被告作供時均否認會這樣做。他們提出不同辯解,包括不同意無差別否決、未必會跟隨黨的立場投票、無意實行初選時的「選舉語言」、否決預算案只是爭取談判籌碼的策略等。有人則提出會以「五大訴求」等為審核的標準,所以並非無差別否決。
針對當中 7 人,法官引用黨友的言行等指政黨認同無差別否決,而被告與黨立場一致;至於沒有政黨聯繫的被告,官指部分人的證供與案發時的公開發言不符,拒絕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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