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歲男子被指於 2022 年 2 月第五波新冠疫情時,煽惑他人襲擊警察及破壞社區檢測中心,被控 3 項煽惑罪,案件早前轉介區域法院,周四(14 日)再訊。被告擬不認罪,法官彭中屏應控辯雙方要求,押後案件至 2024 年 11 月 18 日開審,料以中文審訊 10 天,期間被告准以原有條件擔保,另訂於同年 9 月 11 日處理審前覆核。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8 歲男子被指於 2022 年 2 月第五波新冠疫情時,煽惑他人襲擊警察及破壞社區檢測中心,被控 3 項煽惑罪,案件早前轉介區域法院,周四(14 日)再訊。被告擬不認罪,法官彭中屏應控辯雙方要求,押後案件至 2024 年 11 月 18 日開審,料以中文審訊 10 天,期間被告准以原有條件擔保,另訂於同年 9 月 11 日處理審前覆核。
2020 年 5 月 13 日,有人於沙田新城市廣場發起「和你 Sing 」行動,7 名青年被指破壞內地連鎖飲品店「喜茶」分店,被控阻差辦公、煽惑他人刑事損壞等罪。其中 3 人經審訊後罪成,分別判囚半年、5 個月及教導所。其中 2 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經聆訊後,法官張慧玲周二(16 日)於高等法院駁回其中一名 18 歲青年的上訴;另一人則因早前入院缺席聆訊,擇日再處理。 上訴方早前爭議,發生「搶犯」時 18 歲青年僅在附近觀望,並無證據證明他與同案被告達成任何共識。事發後青年僅跑到走廊另一端,然後繼續在商場內徘徊,若他畏罪而逃,理應早已離開商場。法官裁定,唯一合理推論是青年與同案被告共同行事,把雨傘交予對方,當對方在「搶犯」時,青年亦在旁觀看,以便需要時提供協助,之後跟隨對方逃跑。法官裁定青年並非無辜的旁觀者,亦非因為清白的理由逃跑,駁回其定罪上訴。他需要即時服刑。
2020 年 5 月 13 日,有人於沙田新城市廣場發起「和你 Sing 」行動,7 名青年被指破壞內地連鎖飲品店「喜茶」分店,被控阻差辦公、煽惑他人刑事損壞等罪。其中 3 人經審訊後罪成,分別判囚半年、5 個月及教導所。其中 2 人早前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案件周五(17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 代表其中一名青年的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崔美霞曾 4 度稱,青年主動接近「搶犯」位置,並伸手阻撓便衣警員,但逐格播放涉事片段可見,他不但從未踏前,且其手臂僅屈曲 0.3 至 0.4 秒,相信是自然身體擺動。律政司反駁指,青年沒有參與「搶犯」,但他表現「肉緊」,並伸手吶喊肋威,事後亦沒有與涉案男子「割席」,可見他們伙同犯罪。 法官張慧玲聽畢雙方陳詞,下令押後宣判,另批准因精神緊張入院的另一青年擇日再訊。2 名青年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