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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前高層陳奮被控企圖強姦獲撤控 法官指自招嫌疑拒批訟費 判詞披露案中細節

恒大前高層陳奮被控企圖強姦獲撤控 法官指自招嫌疑拒批訟費 判詞披露案中細節
中國恒大前香港副總經理陳奮,被控於 2021 年 3 月 2 日灣仔高官飯局當晚,在另一地點涉嫌企圖強姦女子。控方早前指事主情緒受嚴重困擾、無能力作供,不提證供起訴。陳奮提出訟費申請,高院法官張慧玲周三(14 日)頒下判詞拒絕。

判詞首度披露案件細節,控方指事主供稱陳涉在她酒醉時企圖強姦,而當晚陳送事主回家,曾在其家中逗留 30 分鐘;事主有傷勢、胸圍上有陳的西裝纖維,而陳的衣衫事前妥善收於褲內,離開事主家時「下擺拉出散開,部分鈕扣解開」。不過,辯方認為除事主證供外,其餘證據均不充分,最多只可推論二人有接觸。

判詞亦披露事主曾在初級偵訊作供、接受辯方盤問,其後精神上不能、亦拒絕作供。法官指出,「控方在無奈情況下才不提出證據指控被告人」,而法庭完全認同控方陳詞論據,認為被告確有自招嫌疑,因此行使酌情權拒批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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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裸照威脅 15 歲女友當「性奴」 逼舔腳、口交 男子認刑恐、猥褻等罪囚 30 個月

以裸照威脅 15 歲女友當「性奴」 逼舔腳、口交 男子認刑恐、猥褻等罪囚 30 個月
23 歲男子被指 2019 年 6 月,經手機遊戲認識當時 15 歲少女並交往,分手後拒絕刪去少女傳給他的裸照,先後勒索她 9,000 元至 1.5 萬元,威脅須每月性交、當他的性奴,又強逼少女口交,否則公開照片。被告承認刑事恐嚇、猥褻侵犯、勒索等 5 罪,周四(12 月 1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30 個月。

暫委法官勞潔儀判刑時指,被告向 X 提出的要求逐次遞增,在精心計劃下「佔便宜」、「嚴重羞辱」案發時年僅 15 歲的事主。法官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在侵犯事主的過程中得到性滿足和征服感,認為案情嚴重,需要判處阻嚇性刑罰,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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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抱外傭腰後勸銷案 食環署高級督察被控非禮等 2 罪 准保釋候訊

被指抱外傭腰後勸銷案 食環署高級督察被控非禮等 2 罪 准保釋候訊
39 歲食環署高級督察,被指 2022 年 6 月在港島海怡半島住所內,正面手抱外傭腰部,事後再勸她銷案,被控各一項猥褻侵犯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周四(1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應辯方要求,押後 11 月 29 日再訊,待被告聘請私人律師,期間被告准以原有條件擔保,但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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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非禮 26 歲輕度智障小姨 34 歲地盤工判囚 6 月 官:明顯乘對方熟睡時侵犯

認非禮 26 歲輕度智障小姨 34 歲地盤工判囚 6 月 官:明顯乘對方熟睡時侵犯
34 歲地盤工被指 2022 年 4 月凌晨在葵涌住所內,趁 26 歲輕度智障小姨熟睡時摸其下體,同年 9 月承認一項猥褻侵犯罪,周三(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 6 個月。

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時指,被告凌晨犯案,明顯乘對方熟睡時侵犯,又指即使隔了一層內衣非禮,部位亦屬私處。事後事主因家人反應受打擊,因胞姊、親母認為她向社工透露事件,使被告被捕是破壞家庭,所幸沒致精神障礙。考慮法庭要保護智障人士,另被告認罪避免事主須出庭作供,遂以判囚 9 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至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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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逼 15 歲少女當「性奴」否則公開裸照 23 歲男認 5 罪 官列密切接觸者押後判刑

涉逼 15 歲少女當「性奴」否則公開裸照 23 歲男認 5 罪 官列密切接觸者押後判刑
23 歲陸姓男子被指 2019 年 6 月經手機遊戲認識 15 歲少女並交往,分手後拒絕刪去少女傳給他的裸照,先後勒索她 9,000 至 1.5 萬元,威脅須每月性交、當他性奴,又強逼少女口交,否則公開照片。

案件原定周一(7 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周燕玲指,因原審暫委法官勞潔儀被列為密切接觸者,需將案件押後至 12 月 1 日判刑,期間被告須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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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逼 15 歲少女當「性奴」否則公開裸照 23 歲男認勒索、刑恐等還押候判

涉逼 15 歲少女當「性奴」否則公開裸照 23 歲男認勒索、刑恐等還押候判
23 歲陸姓男子被指 2019 年 6 月經手機遊戲認識 15 歲少女並交往,分手後拒絕刪去少女傳給他的裸照,先後勒索她 9,000 至 1.5 萬元,威脅須每月性交、當他性奴,又強逼少女口交,否則公開照片。

陸周一(24 日)在區域法院承認刑事恐嚇、猥褻侵犯、勒索等 5 罪,還押至 11 月 7 日判刑,期間索取事主創傷報告、被告精神科報告。

暫委法官勞潔儀指,事主年輕,被告卻進一步威脅,不僅對她提出性要求,又要求她付錢,更不斷更改要求,形容案件性質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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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歲地盤工認非禮姨仔 押後 11.16 判刑 待索事主創傷報告

34 歲地盤工認非禮姨仔 押後 11.16 判刑 待索事主創傷報告
一名 34 歲地盤工人被控 2022 年 4 月於住所內,趁其姨仔熟睡期間,摸其下體,被控一項非禮罪。被告 9 月認罪,原押後至周五(21 日)判刑。

控方指,因尚未趕及準備事主的創傷報告,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11 月 16 日判刑,獲裁判官李志豪批准,期間被告須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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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總合約文員涉伸手至女同事胸前 官裁非禮罪不成立 惟下令還押候索精神科報告

政總合約文員涉伸手至女同事胸前 官裁非禮罪不成立 惟下令還押候索精神科報告
政府合約男文員涉於政總辦公室內着一名女同事「除衫」,又伸手到她的胸前,他被控一項非禮罪;暫委裁判官布喜后周五(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惟下令還押至 8 月 19 日,待跟進精神科報告。

裁判官接納事主供詞,被告曾作出相關非禮行為;亦接納被告患躁鬱症,而辯方證人精神科醫生指案發時屬急性認知錯亂,例如在與警方錄影會面時,提及曾拉扯事主衣服,但現實並無發生的情況。

裁判官指,考慮到被告於工作期間,與事主相處一直相安無事。案發時卻在光天化日,鎖上房門非禮事主,行為相當怪異,對他的意圖存疑,又指難以排除被告因躁狂抑鬱症及失眠,而引致急性認知錯亂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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