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 2016 年富亨與人爭執、刀刺對方致死 上訴得直改判誤殺 上訴庭押後判刑

男子 2016 年富亨與人爭執、刀刺對方致死 上訴得直改判誤殺 上訴庭押後判刑
中年無業漢 2016 年在大埔富亨邨商場平台,與另一名中年男子爭執並大打出手,無業漢離去後持刀返回現場,剌對方腹部致其死亡。無業漢被裁定謀殺罪成,依例判囚終身。他其後就定罪上訴。

上訴庭周五(30 日)頒下判詞,指原審法官未有就無業漢受酒精影響的情況,正確引導陪審團,裁定上訴得直,直接改判誤殺罪,等候索取上訴人進一步的精神科報告以作判刑。

無業漢 2019 年首次由陪審團定罪,其後上訴得直發還高院原訟庭重審。2021 年 3 月再次由陪審團裁定罪成,他再提上訴並再次得直。兩次上訴理據,均涉及原審法官引導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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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荃葵青|女社工阻差辦公無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 官下令發還重審

8.25 荃葵青|女社工阻差辦公無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 官下令發還重審
2019 年 8 月 25 日荃葵青反修例遊行,案發時 22 歲女社工被防暴警員要求出示身份證,她被指拒絕,並多次要求對方出示委任證,經審訊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等兩罪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提出上訴。

本案爭議焦點,是制服上沒警員編號的軍裝警員,要求查閱市民身份證時,如有市民不斷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是否構成「故意」、「阻撓」警員執行職務。

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周三(14 日)頒下判詞,指社工行為構成阻撓,批評原審指警員穿上制服,不是拒絕出示委任證的理由,是對《警察通例》規定掌握不準確。此外,原審裁定社工已符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的要求,亦「有悖常理」,構成法律錯誤。考慮到原審未有明確裁斷警員是否正當執行職務,法官下令案件發還原審裁判官澄清該觀點後,重新考慮是否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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