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案,在囚的時任主席張敬生爭取提早獲釋失敗。高院周二(24 日)續處理張案,懲教署一方指國安委經署長徵詢後作出決定,指基於案件性質、事實及情況,案中「煽惑有意圖傷人」罪涉及國家安全,屬於危害國安罪行,而若張獲得減刑不利於國安。
懲署方續指,署長同時考慮「評委會」的報告和意見,指張沒足夠反省,仍對施襲者的暴力行為表示理解和同情,難信有真誠悔過,不信納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安,遂決定張不可獲獄中行為良好減刑。張一方指,雖不同意國安委有權作決定,惟張不會進一步循司法覆核挑戰。
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黎婉姫引「黎智英案」,指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對法庭有約束力。黎裁定懲署繼續羈押屬合法,駁回張的人身保護令申請,亦毋須再處理保釋申請,並向懲教一方批出訟費。張敬生聞悉決定一度仰後發呆,他須繼續服刑,料將於 11 月刑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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