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政府不時重申,「自由並非絕對」。有言論自由不代表可以惡意誹謗他人,有人身自由不等於可以擅闖私人地方……原則上一定正確,但這只是問題的開端,而非答案。真正要回答的問題,是對自由施加甚麽程度的限制,才是恰當?背後又有甚麽正當理由?
規管政府與人民關係的法律,稱為公法(public law)。公法一個重要概念,是「相稱性」(proportionality)。簡言之,限制自由的措施,須比例相稱、不能過度。有關「相稱性」的論點,常見於司法覆核案件,申請方指某法例或決定,不合比例地限制基本權利,故屬違憲。
終審法院早前裁決的「8.18流水式集會案」,當中的爭議正正涉及「相稱性原則」。法院應用「相稱性原則」時,會考慮甚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