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眼科專科醫生於 2011 年遭病人向醫委會投訴,研訊原定 2018 年 5 月進行,醫生一方其後申請,把案件發還至「初步偵訊委員會」獲批,初偵會終決定,將案件交由研訊小組處理。醫生一方於 2019 年,再作出轉介至初步偵訊委員會的申請,約 5 年多後、2024 年 11 月獲醫委會致函通知,申請被拒絕。
該醫生上周一入稟提司法覆核,指 2019 年提出的申請,最終由醫委會主席作決定,是錯誤的決策者,認為應交由研訊小組主席決定;並指紀律程序合共拖延約 14 年,威脅其聲譽及造成困擾等。
醫生要求法庭,撤銷醫委會拒絕將其個案發還至初步偵訊委員會的決定,指該決定是無效及不具法律效力等。法官高浩文上周四(2 月 27 日)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並下令與訟方商討共同同意的方向,以便進行聆訊。司法機構網頁暫未顯示聆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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