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歲休班男警涉嫌於屯門商場內的夾公仔機,以磁石盜取共 9 隻公仔,被控 3 項盜竊罪。被告早前認罪,周二( 16 日)於屯門裁判法院接受判刑。裁判官指,感化官報告建議被告接受 80 至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但被告求情時沒提及警員身分,官指在閱讀報告時才得悉,強調執法人員知法犯法為加刑因素,終判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35 歲休班男警涉嫌於屯門商場內的夾公仔機,以磁石盜取共 9 隻公仔,被控 3 項盜竊罪。被告早前認罪,周二( 16 日)於屯門裁判法院接受判刑。裁判官指,感化官報告建議被告接受 80 至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但被告求情時沒提及警員身分,官指在閱讀報告時才得悉,強調執法人員知法犯法為加刑因素,終判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
34 歲休班警被指以檢查煤氣為由,進入鄰居單位,非禮屋內一名 7 歲女童,伸手入內衣褲摸其胸部和私處。被告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周五(12 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判囚 9 個月。
裁判官引述女童的創傷報告,指她 「從未想像到,當向朋友爸爸尋求幫助嘅時侯,會侵犯自己」,且被告身為警察,令女童不解「值得信賴、依靠嘅人會傷害佢」,又認為「被變態佬摸好醜怪」,案發後「唔夠膽同朋友講」,更夢見被告化身惡魔,「想捉拿佢,同殺死佢」。
裁判官續指,兩人相差 28 歲,被告行為毫無疑問嚴重違反誠信,即使當時需面對工作及家庭原因,「都唔會無端端向天真爛漫嘅女子埋手」,斥其身為警務人員,仍蓄意犯案,知法犯法。
女警長涉於 2019 年在少年警訊會所內偷去 2 支警察紀念品 USB,以及總值 2,400 元的 28 張書券。她否認 3 項盜竊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8 個月、賠償 700 元。她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周三(20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
上訴方稱,原審有預設立場,因辯方證人拒答問題,於裁決時指他避而不答,並拒納其證供,做法不公。上訴方又指判刑過重,認為原審忽略女警長會因案失 6 年長俸及薪金。法官稱,身為警務人員知法犯法,判刑須有警惕、阻嚇作用;上訴方認為本案不屬嚴重, 3 罪源自同一事件,刑期可同期執行。
律政司一方則指,上訴人知法犯法,刑期合乎比例。法官指需時考慮,將於 3 個月內頒布書面判詞,上訴人期間續准保釋外出。
47 歲女警長被指於 2019 年底,在少年警訊會所內偷去 2 支警察紀念品 USB,以及總值 2,400 元的 28 張書券。她否認 3 項盜竊罪,經審訊後周三(19 日)在粉嶺法院被裁定罪成,被判囚 8 個月、共賠償 700 元。 裁判官陳炳宙指,被告證供自相矛盾,並非誠實證人,又指身為警員應是榜樣,但她卻偷取學生財物,斥其「知法犯法」和「有辱警隊」。 辯方申請就定罪和刑期上訴,官指不認為有合理成功,但考慮被告無案底,批准保釋等候上訴。被告准以 5 萬元現金擔保,不得離開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