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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辯方質疑拘捕警員口供 無法確認被捕人身份 申撤部分承認事實獲批

11.18理大|辯方質疑拘捕警員口供 無法確認被捕人身份 申撤部分承認事實獲批
2019 年 11 月 17 日,警方開始包圍理大附近一帶,稱會以暴動罪拘捕所有離開理大的人。翌日清晨 5 時許,被警方於理大對出暢運道拘捕的多人,被控以暴動等罪。其中一宗涉及 18 人的案件,6 人否認控罪,周三(17 日)在區域法院展開第 17 日聆訊。

不認罪受審的第四被告,原於承認事實中承認「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05:53 時,警長 AP 1 以暴動、非法蒙面罪宣布拘捕 D4」,但代表被告的大律師郭憬憲盤問警長後,提出要從承認事實中撤回這段,指「觀乎呢個警員證供發展,佢都無辦法確認佢拉咩人」,獲法官林偉權批准,指「明白有啲嘢可能係基於早前理解,但係事實上慢慢發掘或思考呢,唔應該咁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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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生效「中移動」被破壞 3男涉盜竊認入屋犯法 分別囚22月及判勞教中心

《禁蒙面法》生效「中移動」被破壞 3男涉盜竊認入屋犯法 分別囚22月及判勞教中心
2019 年 10 月 4 日,政府引用《緊急法》,通過《禁止蒙面規例》。規例翌日凌晨生效前後,多區出現「流水式」示威,有中資公司門市被破壞;其中深水埗「中國移動」分店的玻璃櫥窗、捲閘遭破壞,被掠去約值 250 萬元手機及配件,3 人早前承認入屋犯法罪。

法官林嘉欣周四(11 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指,案發時店舖中門大開,3 人路過因貪心而闖進店舖取走貨品,但即使有很大引誘,在文明社會中,大眾都應行為檢點和自我約束,否則與野生動物無異。法官指 3 人雖無預謀,但他們如趁火打劫,尤其孟加拉籍被告盜竊後,再度截返作案,故判囚 22 月;另 2 名年輕被告則被判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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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認《禁蒙面法》生效日爆竊「中國移動」 辯方指首被告還押逾30月

3男認《禁蒙面法》生效日爆竊「中國移動」 辯方指首被告還押逾30月、冀法庭接納案件延誤
2019 年 10 月 4 日,政府引用《緊急法》,通過《禁止蒙面規例》。規例翌日凌晨生效前後,多區出現「流水式」示威,有中資公司門市被破壞;其中深水埗「中國移動」分店的玻璃櫥窗、捲閘遭破壞,被掠去約值 250 萬元手機及配件。事隔逾兩年半,3 人被落案起訴 5 項入屋犯法罪,其中 1 名孟加拉籍運輸工人,已被還押逾 30 個月。

3 人周三(26 日)於荃灣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認罪,法官林嘉欣准為其中 2 名未滿 21 歲的港籍被告索取更新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辯方指,其中一名被告沒參與破壞店舖,犯案因當日走經店舖時看到捲閘遭破壞,僅為「機會主義」。法官則指,店舖遭破壞、使他人可自由盜竊的原因顯然易見,「全球均有相似事件發生」;而「最為擔心」的是犯案者缺乏紀律、自制力、無視法紀。案件押後至 5 月 11 日判刑,3 名被告須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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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結罪成17歲男高院上訴得直 律政司不服向終院申上訴許可獲批

非法集結罪成17歲男高院上訴得直 律政司不服向終院申上訴許可獲批
2019 年實施《禁蒙面法》後,多區爆發示威。17 歲男學生被指在黃大仙,以電筒照向警員,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處勞教中心,他不服定罪提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及後裁定男生上訴得直,指即使他曾用電筒照警員,可能只是貪玩,是他「獨斷獨行」,未能證明他與其他人夥同行事。

律政司不服上訴結果,周一(20 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署理首席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聽畢雙方陳詞,考慮「盧建民案」及「蔡健瑜非法集結案」後,認為本案有合理可辯之處,可能涉及重大實質不公,故批出上訴許可,案件排期於 6 月 23 日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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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灣仔|被指《禁蒙面法》生效翌日示威 案發時 16 歲少女開審前改認暴動罪

10.6 灣仔|被指《禁蒙面法》生效翌日示威 案發時 16 歲少女開審前改認暴動罪

2019 年 10 月 6 日,禁蒙面法生效翌日,港島有反蒙面法示威,多人被捕。其中一宗涉 10 人案件,有 9 人擬否認在灣仔參與暴動等罪,原定周四(12 月 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開審。 案發時 16 歲曾姓少女,甫開庭改認暴動罪,其餘控罪獲存檔法庭,准保釋押後至 2023 年 1 月 16 日判刑。其餘 8 被告因當中有人染疫,押後下周五(9 日)開審。 周四開審前改認罪被告,為案發時 16 歲女學生曾令兒,她面對餘下兩罪則獲存檔法庭,即各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及「身處非法集結時蒙面罪」。另一案發時 22 歲女子謝芷盈,則改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但否認暴動罪續受審。另 33 歲被告周貝家染疫,未有出庭。 案情:示威者以鑽地車破壞車路 向警反擲催淚彈 兩認罪被告同意案情指,案發日下午,數百示威者佔據灣仔軒尼詩一帶癱瘓該處交通。至下午約 5 時 12 分,身穿深色衣裝、戴裝備示威者拆走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鐵欄,並拋磚至馬路建路障。另有示威者在軒尼詩道及史釗域道交界焚燒雜物。 案情續指,警方到場發射催淚彈驅散示威者,示威者以雨傘掩護與警方對峙,同時以鑽地車破壞行車路,兼用輪胎、大型垃圾桶、路牌等堵路。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或反擲催淚彈。至下午 5 時 52 分,警方推進,其後制服及拘捕多人,包括兩認罪被告。其中曾令兒穿黑褲、雨褸,戴防毒面罩、頸巾、手袖、手套,攜有兩白色噴漆;謝芷盈則穿黑衫黑褲黑帽,攜一部無線電收發機。 同案 1 人早前認罪 判囚 43 個月 9 名被告依次為謝芷盈(案發時 22 歲,下同)、吳俊傑(16 歲,學生)、李苑瑩(21 歲,學生)、黃為瀚(31 歲,文員)、周貝家(33 … Read more

牛頭角非法集結罪成 21 歲女生提定罪上訴遭駁回 官:參與意圖「昭然若揭」

牛頭角非法集結罪成 21 歲女生提定罪上訴遭駁回 官:參與意圖「昭然若揭」
2019 年 10 月 13 日,網民發起「18 區開花」,多區爆發衝突。4 名青年去年被裁定非法集結及蒙面等罪成。其中一名 21 歲女生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周一(31 日)頒下判詞,駁回女生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方力陳,女生沒有鼓勵或推動牛頭角站外的非法集結,她可能只因警方驅散,為逃避警方而走到牛頭角站外對面的玉蓮臺,而且主動與示威者保持距離。法官裁定,女生目睹有人堵路後仍跟隨示威者一同走到牛頭角,是有意識地與他們在一起,「若說她不知那裏發生的事,是脫離現實的說法。」法官又指,即使未能證她曾作出任何實質舉動,亦絕非旁觀者。她在場可鼓勵其他示威者,其參與意圖「昭然若揭」,終駁回兩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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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你 Lunch」男學生非法集結、違《禁蒙面法》罪成判入勞教中心 官:影響中環商業運作

「和你 Lunch」男學生非法集結、違《禁蒙面法》罪成判入勞教中心 官:影響中環商業運作
現年 21 歲的男生譚家樑,被指於 2019 年 11 月 13 日響應「和你 Lunch」,在中環參與示威,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罪成,周四(13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勞教中心。

暫委法官黃士翔判刑時指,示威者戴口罩等,阻警辨認身份是「有備而來」,堵路等行為亦對公眾造成極大不便及滋擾、影響中環商業運作。法官又指,他們所叫喊的口號,或激起群眾情緒,令暴力風險增加,其中被告有份丟磚、有裝備,罪責非輕,但顧及其年紀等因素,遂接納報告建議,就兩項控罪判入勞教中心,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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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中環|被控非法集結、違《禁蒙面法》 兩男生一罪成一無罪 押後 10.13 判刑

11.13 中環|被控非法集結、違《禁蒙面法》 兩男生一罪成一無罪 押後 10.13 判刑
2019 年 11 月 13 日,兩名男生被指響應中環「和你 Lunch」示威,否認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兩罪受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周四(29 日)裁定周姓學生全部罪名不成立,譚姓學生則全部罪成,還押至 10 月 13 日判刑,以候索取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

法官多次在判詞中,指譚口供不合理,例如譚供稱因腰傷到中環看醫生、再趕到大埔替父裝修,但沒跡象見他趕看醫生,也不明為何其父要腰傷的他協助裝修,譚又會「毫不猶豫」俯身執磚,遂裁定譚在警方警告後繼續帶裝備留在現場,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是參與非法集結。

至於周姓男生,官指單憑呈堂片被指參與非法集結者的特徵,不足以推斷是周,遂裁定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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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中環|兩男生被控非法集結 一人被指攜手套、口罩 父供稱用作裝修新居

11.13 中環|兩男生被控非法集結 一人被指攜手套、口罩 父供稱用作裝修新居
2019 年 11 月 13 日,網民發起中環「和你 Lunch」示威,爆發警民衝突,兩名男生被控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受審,周四(28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

暫委法官黃士翔裁定案件表證成立。19 歲被告的父親作供稱,案發當日他着兒子帶同勞工手套等物品,前往大埔幫忙裝修新居;兒子先往中環求診,卻被捕。譚父亦稱曾將泳鏡交給兒子,指因為他腰傷,着他「有時間去會所浸吓水」。

同案另一被告不作供、不傳召證人。案件押後至 8 月 3 日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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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關注警方濫用武力 港府:無視暴徒極端暴力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關注警方濫用武力 港府:無視暴徒極端暴力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完成審議香港人權狀況,本周三(27 日)發表報告,除促請香港政府廢除《港區國安法》(另見報道),亦有就警方執法及處理集會等事宜,提出多項關注。

委員會表示,深切關注警方於 2019 年連場示威使用過份武力,又留意到港府將當年全部集會,標籤為暴力事件,大規模拘捕及檢控示威者,促請港府檢討警方武力指引、釋放所有被控未經批准集結人士。委員會又建議廢除《禁蒙面法》、以及修訂《公安條例》要求公眾集會須獲警方批准等限制,保障市民集會自由。

特區政府批評,委員會指香港警察使用過份武力,「是無視暴徒當時使用的極端暴力」,強調警方的行動屬回應性,沒有超過恢復治安所必需。至於《公安條例》下的通知規定,當局指香港終審法院已確認合憲,又指相關規定,在世界各地的司法管轄區都非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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