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學系副教授李雪菁,被指於 2019 年至 2021 年間,涉以九龍塘住所申租金津貼,但實際居於父母在沙田的單位,以詐騙港大租屋津貼合共逾 72 萬元,經審訊後被裁定欺詐罪不成立,周一(14 日)在區域法院處理訟費申請。
暫委法官張志偉即日頒判詞,提到控方反對辯方申請訟費,因被告接受調查時,從沒透露為照顧家人在父母單位留宿,指若被告在調查階段作出相關披露,控方有可能不起訴。法官認為,控方說法未能成功說服法庭,下令控方支付本案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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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法律學系副教授李雪菁,被指於 2019 年至 2021 年間,涉以九龍塘住所申租金津貼,但實際居於父母在沙田的單位,以詐騙港大租屋津貼合共逾 72 萬元,經審訊後被裁定欺詐罪不成立,周一(14 日)在區域法院處理訟費申請。
暫委法官張志偉即日頒判詞,提到控方反對辯方申請訟費,因被告接受調查時,從沒透露為照顧家人在父母單位留宿,指若被告在調查階段作出相關披露,控方有可能不起訴。法官認為,控方說法未能成功說服法庭,下令控方支付本案訟費。
港大法律學系副教授李雪菁被指於 2019 年至 2021 年間,涉以九龍塘住所申租金津貼,但實際居於父母在沙田的單位,以詐騙港大租屋津貼合共逾 72 萬元。她否認一項欺詐罪。案件經審訊後,暫委法官張志偉周一(24 日)於區域法院裁定李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法庭暫定於 4 月 14 日處理訟費申請。
判詞指,法庭須考慮被告逗留在單位的目的,而案發時香港受疫情影響,影響很多人用膳方式,被告需在沙田物業照顧家人,與家人用膳。她因而逗留在沙田物業,甚至留宿亦是符合個人和家庭需要。
法庭亦認為,針對申請津貼中 「Live-in Requirement」的詮釋,是申請人只須將租住單位作居住用途,而非主要居所,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港大法律學系副教授李雪菁被指於 2019 年至 2021 年間,詐騙港大租屋津貼合共逾 72 萬元。她否認一項詐騙罪,案件周一(26 日)於區域法院開審。
控方在開案陳詞指,被告案發時以一個九龍塘住所申租金津貼,惟她實際居於父母於沙田九肚山的一個單位,不符港大租金津貼的「入住規則」。控方將傳召保安員舉證被告事發時甚少在九龍塘居所出現,亦會傳召被告母親的外傭,於印尼視像作供。審訊周二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