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患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的男子,指自己 13 年前在內地遇襲令病情復發,回港後被強制留院,其後須遵守「有條件釋放令」,10 年間要定時覆診及接受監督,否則會再被羈留。
他指,一直不知道病人可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覆核有關命令,亦不知他可以尋求法律援助。結果他 4 度自行覆核命令,均被駁回。他周四(28 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告醫管局、審裁處及醫院院長沒有遵照法定責任,向他解釋病人權利,構成程序不公。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一名患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的男子,指自己 13 年前在內地遇襲令病情復發,回港後被強制留院,其後須遵守「有條件釋放令」,10 年間要定時覆診及接受監督,否則會再被羈留。
他指,一直不知道病人可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覆核有關命令,亦不知他可以尋求法律援助。結果他 4 度自行覆核命令,均被駁回。他周四(28 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告醫管局、審裁處及醫院院長沒有遵照法定責任,向他解釋病人權利,構成程序不公。
患有精神病的中年漢,於 2022 年被醫院施加「有條件釋放令」,須居住在中途宿舍。他認為命令侵犯人權及自由、被不當地延長,又指遭「非法」召回大埔醫院精神科留醫 28 日,早前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周一(14 日)被駁回申請。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提到,申請人 2020 年就同一情況申請人身保護令,並引述該主審法官周家明指,「有條件釋放令」表面上限制病人的人身自由,但人身自由並非絕對,而命令能在社會利益及人身自由之間取得合理平衡,加上吳獲准每周回家度假 4 天,認為命令沒違憲。 高浩文指認同周官分析,指「有條件釋放令」不會導致任何非法拘留,又強調是否作出命令應由院長考慮,而不是法庭。
患思覺失調的無業女子,被指 2021 年 9 月在禮賓府外點燃一罐能量飲品,並揮拳擊中一名女警的頭部。她早前否認企圖縱火及襲警兩罪受審,基於精神錯亂獲判無罪。 不過,裁判官葉啓亮認為有需要按《精神健康條例》,索取精神科等一系列報告,周二(12 日)採納有關報告建議,判被告接受非禁閉式的監管及治療令,為期 12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