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障男生襲警重審案,周一(29 日)踏入第五日審訊。辯方早前反對被告招認呈堂,當中涉及「我一時衝動先會打警察,阿 sir 對唔住,畀次機會我」等內容。裁判官鄧少雄指,被告錄取口供時,沒有合適手語專家在場,又指他當時肋骨骨裂,不論原因為何,被告都不應該在受傷情況下錄取警誡口供。他認為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在公平情況下獲取警誡供詞,裁定剔除其招認。 裁判官同日裁決指,案發時環境混亂,人群擠擁或令被告失平衡跌向警司,令他誤以為被告想搶奪其手上的胡椒噴劑。裁判官又指,「襲擊」等法律觀念不易理解,被告非常不可能地將「搶奪警司的胡椒噴劑」,在事出突然、情緒混亂下,說成「打警察」。他又指,當時有片段錄到,一名不知名警員對其他警員說「我同阿 sir 對埋故仔先」,「本席認為不論該不知名警員說以上說話時,只是態度輕率,沒有好好選擇他使用的字詞,還是另有別情,從當時環境來看,都是令人不安」,終裁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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