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的警司陸振中,被指 2022 年 6 月非禮女下屬、7 月醉酒後襲下屬一案, 周四(22 日)於區域法院踏入第 9 日審訊;辯方第 7 日盤問女事主,開始指出辯方案情。
辯方指出,事主所稱被告襲擊人當晚,她和兩名同袍曾向被告披露,三人有份助瞞沙頭角分區警務人員違紀,例如照批遲到、早退、缺勤同袍加班費,助上級處理帶朋友去禁區範圍內爬獨木舟的後續等。事主皆否認。辯方再指,三人當時擔心調查下會影響試用期等,希望被告與相熟的時任新界北總區指揮官曾正科相熟「溝通」。事主亦否認。
辯方盤問下,事主確認隊內就出勤問題收到匿名投訴信。辯方引用警方中途調查報告指,沙頭角分區有 86 人懷疑曾遲到,警區內亦有一半人懷疑直接涉及故意出勤違規,顯示違紀行為嚴重,問事主知否自己受查,事主稱不知。辯方另又引文件指,有臨近退休受查人,在 2022 年 7 月至翌年 5 月間,休假 322 天。案件周五續。
離婚後申請已婚宿舍、入住8年 前警員遭入稟追討 官下令賠償逾56萬元
2000 年,一名警員在離婚後申請已婚警員宿舍,翌年獲分配順利紀律部隊宿舍單位,居住 8 年,後遭警方揭發及裁定違紀,由律政司代入稟追討賠償。區域法院聆案官陳業禧周四(10 日)頒判詞,下令前警員賠償逾 56 萬元,以及支付訟費。 判詞:被告離婚翌年申已婚宿舍 原告為律政司代警務處處長入稟,由政府律師林澍昕代表;被告為 Wong Wai Lok Raymond,沒律師代表。 判詞引述事件背景指,被告於 1999 年離婚,根據宿舍申請細則,若他在離婚後,沒擁有最少一名子女的撫養權,將失去分配宿舍資格。惟他於 2000 年 10 月申請已婚初級警務人員部門宿舍、即順利紀律部隊宿舍,並由 2001 年 8 月至 2009 年 8 月居於上址。 警方其後發現,被告沒有上報已離婚,2011 年裁定他違反《警察(紀律)規例》內的「對良好秩序及紀律有損的行為」,取消其公務員住屋福利。警方於 2014 年入稟向被告追討逾 55 萬元、8 年中間收益(mesne profit),即在非租賃期內佔用物業的費用,以及逾 9,000 元的家具津貼。警方同年獲裁定勝訴。 法庭另於 2024 年 10 月開庭處理損害賠償的命令,被告沒有出庭。聆案官陳業禧最終批准律政司申索的賠償額,下令被告賠償逾 56 萬元,以及支付訟費。 DCCJ2647/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