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重案組警員於 2021 年把車停泊元朗時,被一名附近工作的男子,指其車輛影響其他車輛出入,兩人因而口角並報警,警員欲駛車離開時疑撞到該男子右腳,事後被控危險駕駛並被裁定罪成,判罰 5,000 元。警員不服裁決提出上訴,周五(9 日)於高等法院遭駁回上訴。
法官潘兆童於判詞中表示,認為裁判官的結論完全符合常理,而上訴人的說法,即上訴人當時認為,事主使用電話是欲「吹雞」阻離開,完全不合常理,「上訴人是一名警員,本席難以相信,當他知道王先生(事主)已報警後,仍然會單憑看見王先生使用電話,而認為他是要『吹雞』對他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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