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0 月,一名便衣警員疑在將軍澳尚德邨示威現場被示威者「私了」,事後 3 男 3 女被控暴動及非法禁錮等罪,4 人於開審前認罪,其餘兩人不認罪受審,周三(20 日)在區院被裁定「傷人 17」、暴動、非法集結等 6 罪罪成。
對於辯方爭議盧姓被告為「調停人」,不曾威脅警員,法官李俊文拒納,指其現場發言提及「唔好拖延時間」,實為敦促他人查明警員身份,裁定她非法集結、非法禁錮罪成;蒙面罪則不成立。
至於面對「傷人 17」、暴動、非法禁錮及蒙面等 4 罪的雷姓被告,官裁定他與事發影片中曾向警員施襲、聯同認罪被告行事的男子是同一人,指雷參與圍困警員,裁定全部罪名成立。兩被告須還押至 10 月 9 日與認罪被告一同判刑。散庭時,有雷的親友飲泣並奔向被告欄。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