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首宗顛覆案,47 名民主派被指藉初選控制立法會,繼而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逼使特首下台,45 人罪成,判囚 4 年 2 個月至 10 年。法官指戴耀廷「實質上是提倡一場革命」,戴與區諾軒、趙家賢以囚 15 年為量刑起點,扣除減刑後被判囚 6 年 9 個月至 10 年。
中國刑法亦設有顛覆罪,條文及刑期分級與香港相若。近年內地顛覆案中,法律學者許志永、維權律師丁家喜,被指成立公民運動非法組織、撰寫煽動性文章及召開非法組織秘密會議,分別被判囚 14 年及 12 年;涉及「709 案」的維權律師王全璋亦被判囚 4 年半。
以最終刑期比較,47 人案被告的刑期全部低於許志永、丁家喜,但有 25 名被告的刑期高於王全璋。
主稿|港首宗顛覆案判刑 戴耀廷囚10年 官裁4人屬首要分子、三級罰則不完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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