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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港鐵超合作運動」|兩男生公眾妨擾無罪 律政司提上訴被即日駁回

9.2「港鐵超合作運動」|兩男生公眾妨擾無罪 律政司提上訴被即日駁回
2019 年 9 月 2 日,有市民響應「港鐵超合作運動」,3 男被指當日作出阻礙港鐵運作的行為,控以公眾妨擾罪。當中二人於 2021 年 5 月獲裁公眾妨擾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案件周一(4 日)於高院處理。法官張慧玲聽畢雙方陳詞,即日駁回律政司上訴,擇日頒下判詞。

律政司一方提出,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共同犯罪原則,構成法律上出錯,希望法庭考慮發還案件予原審官,讓其再作考慮。但答辯一方認為,控方原審時從未提出裁判官要考慮此原則,若當時提出,辯方盤問方向或有不同,被告亦可能作供,認為影響公平性。

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即日拒批上訴,指即使控罪列明兩男生「連同其他人」干擾列車,但律政司亦同意,審訊時沒有向裁判官講及各人共同行事,及其行為如何構成共同行事,裁判官不作考慮亦「好合理」,認為其裁斷並非有悖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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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兩月內被警截查3次 提覆核質疑賦權條例違人權 官駁回申請、稱截查基礎合理

青年兩月內被警截查3次 提覆核質疑賦權條例違人權 官駁回申請、稱截查基礎合理
20 歲青年聲稱在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 月期間,三度在住所附近被警員截查,要求出示身分證。他質疑賦予警察截查權力的《警隊條例》、《公安條例》違反人權,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周二(22 日)被駁回申請。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指,本案案情不足以支持其提出的憲法挑戰,因此只會變成學術討論,故是次申請毋須處理。但法官指,即使針對條例合憲性,仍然認為本案沒有任何合理的覆核理據,指出相比起拘留查問及搜身,要求出示身份證屬簡單要求,對申請人只造成極小滋擾。法官又提到,《基本法》保障的人身自由非絕對,可受到合理限制。

法官又表示,青年被截查前,分別緊握右拳、用手遮住背囊,信納本案有足夠的客觀事實,證明警員要求他出示身份證的決定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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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圖搶警槍罪成囚7年 判刑上訴被駁回 官指原審參考持械行劫案例無可批評

男子圖搶警槍罪成囚7年 提判刑上訴被駁回 官指原審參考持械行劫案例「無可批評」
2019 年 10 月 13 日「十八區開花」,數名男女被指在旺角「搶犯」及「飛踢」警員。當中一名 31 歲男子企圖搶劫、襲警等罪成,判囚 7 年,為區域法院審理的反修例案件中,判刑最重的示威者。被告早前不服判刑提上訴被拒。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周四(3 日)頒下判詞指,就上訴方質疑原審錯誤引用案例,指上訴人與另一涉案男子共同犯罪,認為 7 年監禁屬過重。法官認為原審在審視證供後肯定他們屬夥同犯罪,上訴庭沒干預理由。

法官認為,上訴人目的是傷害警員和搶槍,案發於社會大規模騷擾期間,加上案情嚴重,重判在所難免;又指原審參考持械行劫案例作判刑是「無可批評」,即使不參考該案例,判囚 7 年「雖然不短也絕非明顯過重」,故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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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國安委越權建議拒Tim Owen簽證 黎智英申司法覆核許可被駁回 被頒令付訟費

指國安委越權建議拒Tim Owen簽證 黎智英申司法覆核許可被駁回 被頒令付訟費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獲法庭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 來港抗辯。全國人大常委會其後應港府提請,就《國安法》第 14 及 47 條釋法,指在危害國安案件批准聘任海外律師前,應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

黎智英早前分別入稟高院及提司法覆核,要求律政司宣布,人大釋法不影響法院早前批准 Tim Owen 來港為其抗辯的決定,又指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向他批出簽證,僭越《國安法》權力。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今年 5 月,一併駁回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及黎的傳票入稟。

法官潘兆初周四(3 日)就訟費頒下判詞,指黎智英的司法覆核申請完全沒有勝訴機會(wholly unmeritorious),《國安法》已列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受挑戰,本港法院無權監督,不應提出申請,下令黎以彌償基準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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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旺角|男文員涉讓私家車溜前撞警車 阻差、危駕罪成 高院駁回上訴

4.30 旺角|男文員涉讓私家車溜前撞警車 阻差、危駕罪成 高院駁回上訴
2020 年 8.31 太子事件 8 個月,28 歲文員被指駕駛私家車撞向警車,警方其後在車上檢獲一把改裝傘。他被控危駕罪,另與車上乘客同被控阻差辦公,二人被裁定罪成,文員被判囚 8 周,男乘客被判監 8 個月。文員提定罪上訴,經聆訊後,周四(8 日)被高院駁回。

法官黎婉姫指,同意原審裁判官的分析,認為當文員目睹防暴警指著他喝令其「停車」、「熄匙」、「落車」時,他理應知道被截查,但卻沒依從任何一項指令,明顯要增加警員截查的難度。

針對危駕罪,法官認為當時私家車在其控制下向前溜,當時數名警員位置與車輛距離非常接近,而上訴人任由私家車向前行駛,對在場警員構成非常嚴重的人身安全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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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警司騙政府房貸囚一年半 不服定罪提上訴被駁回 判詞:原審定罪沒有不穩妥

退休警司騙政府房貸囚一年半 不服定罪提上訴被駁回 判詞:原審定罪沒有不穩妥
55 歲退休警司龍少泉於 2016 年,訛稱單位供父母居住,借取政府房屋福利貸款約 200 萬元,及銀行按揭貸款 390 萬元,購入愉景灣一單位後實際將其租出,於 2021 年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判囚 1 年半,去年 11 月底刑滿出獄。他不服定罪提上訴,早前被 3  名法官拒批許可申請,並駁回其定罪上訴。上訴庭 3 名法官周三(31 日)於高院頒下決定理由。

上訴庭認為,本案有極其充份的證據顯示,龍少泉當時想購買一個連租約的單位,而非不連租約「交吉」的物業。原審定罪沒有不穩妥之處,龍一方提出的上訴理由,亦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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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涉藏鐳射筆、管武罪成高院提上訴 2人獲撤罪、1人被駁回 官指原審明顯犯錯

3人涉藏鐳射筆、管武罪成高院提上訴 2人獲撤罪、1人被駁回 官指原審明顯犯錯
4 名 17 至 22 歲男女,被指在 2019 年 9 月,串謀破壞港鐵油塘站設施;另管有錘和鐳射筆,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分別被判囚 3 個月、判入更生及勞教中心。其中涉藏有鐳射筆,「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的 3 人,周四(25 日)在高等法院提上訴。

當中 18 歲學生的上訴被駁回。對於上訴方指,警員把兩支鐳射筆對調,法官陳仲衡形容,原審是一位專業裁判官,不可能忽略對警員誠信的考慮,且翻閱案中片段後,認為警員沒有對調鐳射筆。

至於其餘 2 人,法官指,控方沒有傳召搜出鐳射筆的警員作供,無法證明在另一警員接手前,證物有否被干擾。法官又指,裁判官假設搜查的警員,必然會把證物資料告知接手的同僚,屬明顯犯錯,考慮到控方證據無法填補有關警員沒有出庭所造成的缺口,決定撤銷 2 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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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大停電|市民入稟索償逾6500元、稱雪櫃食品變壞 中電申剔除訴訟被駁回

元朗大停電|市民入稟索償逾6500元、稱雪櫃食品變壞 中電申剔除訴訟被駁回
2022 年 6 月 21 日,元朗朗屏中電電纜起火,導致屯門、元朗、天水圍停電、受影響居民達 17.5 萬。其中一名市民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中電申索逾 6,500 元損失,稱停電導致其雪櫃中冷藏的食品變壞;中電早前則申請剔除訴訟,指其為「無理瑣碎的纏繞」。

暫委審裁官陳嘉行周四(23 日)表示,不排除中電在事件上有「謹慎責任」,又指雖然中電在事故後的報告中有提出改善措施,但未知中電在事故發生前,有否盡責確保電纜安全等,不能夠排除中電失職的可能,裁定申索人的中期申索成功,撤銷中電的剔除申請。

審裁官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28 日再訊,訟費則留待審訊後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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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佐敦|暴動罪成兩男提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指原審分析鉅細無遺

11.18佐敦|暴動罪成兩男提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指原審分析鉅細無遺
警方 2019 年 11 月圍堵理大內示威者,有人聚集油尖旺一帶,稱要「圍魏救趙」營救被圍堵的示威者,多人被捕。兩男不服暴動定罪提上訴,案件經聆訊後,上訴庭周四(23 日)頒下判詞,駁回二人上訴,維持定罪。

申請方早前指原審不能肯定二人從彌敦道走入加士居道的暴動範圍,故無法斷定二人進入暴動範圍的時間,二人可能在暴動結束後才抵達現場,不算參與暴動。

上訴庭拒絕接納此說法,形容原審分析鉅細無遺,沒有任何地方出錯,已排除了由其他可能路徑進入暴動範圍的說法。而若然辯方可解釋為何滿身裝備的被告,會被發現身處暴動現場,被告便必須作供,並接受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強而有力」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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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上水|被指搶槍、暴動等罪成囚57月 案發時16歲少年提上訴遭即日駁回

12.28上水|被指搶槍、暴動等罪成囚57月 案發時16歲少年提上訴遭即日駁回
2019 年 12 月 28 日上水「和你 shop」,有約 50 人在上水廣場外天橋聚集,期間有途人報稱遭「私了」。案發時 16 歲男生被指當時在場,有份包圍及用手箍頸施襲,被警員制服時又激烈反抗、手抓警員長槍,並一度扳機 3 下;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成,另承認兩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合共判囚 4 年 9 個月。

男生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周二(7 日)在高等法院上訴庭審理,即日遭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全數駁回,法官並警告男生,若再上訴但失敗,或有「減時命令」風險。

法官判決時指,在定罪方面完全贊同原審結論,又提到本案情節惡劣,上訴人被制服時奮力抵抗,更伸手扣向警員手槍的扳機 3 次,「幸運係支槍未解保險掣」,不接納辯方建議改判更生中心等建議,駁回定罪上訴,並維持判監及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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