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名男子被指 2019 年 10 月,在 WhatsApp 群組揚言殺害警員及其家屬,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罪成,各囚 22 個月。其中一被告周三(26 日)在高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即日駁回。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在判詞引述該被告稱,懲教署指他最早今年 6 月可獲釋,但上訴刑期聆訊定在 5 月,若他最後上訴得直,屆時或會多服刑期,並引港大學生會評議會的「張敬生案」指其刑期上訴有合理成功機會。
官反駁指,原審已考慮了私人 WhatsApp 群組傳播力等因素,不認為上訴有合理成功機會,又指本案和「張敬生案」不可比較。官並指,涉案訊息血腥及殘暴,煽惑對警員和家人作暴力行為,形容是「無差別和無底線的」。
煽惑意圖傷人罪成
判囚 22 個月
本案原審有 3 名被告,依次為關嘉林、葉子軒、曾智健,他們皆不認罪受審,2024 年 3 月被區院法官張潔宜裁定兩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罪成,當中一罪涉及對象為警員,另一罪為警員的家屬。同年 4 月,3 人各被判囚 22 個月。
葉子軒周三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由大律師吳宗鑾代表;律政司一方則由高級檢控官吳加悅代表。判詞指,葉於 2024 年 5 月 16 日,提出定罪及判刑上訴。
申請方指若刑期上訴得直
屆時或已多服刑期
判詞指,吳宗鑾表示本次申請是針對葉子軒的刑期上訴作出,稱懲教署人員表示,葉最早可在 2025 年 6 月 15 日獲釋。
葉被判囚 22 個月,吳指若他受惠於獄中行為良好的三分一刑期扣減,則只需服刑 14 個月 22 天。但其上訴聆訊排期在 5 月進行,屆時他已服畢逾九成刑期;若他上訴得直,屆時可能已經多服刑期。吳又指,以截至上訴聆訊當天計算,葉屆時已可視為服畢約 16 個月的刑期。
判詞續指,吳表示原審法官沒充分考慮涉案 WhatsApp 群組是私人性質,有別於互聯網或公開社交媒體的傳播力和覆蓋人數;又引「張敬生案」(指「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案」)稱,該案較本案嚴重,而張其後改以判囚 24 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為本案上訴理據具合理成功機會。
官:比較不同案釐定受責性意義不大
判詞指,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及案例,上訴庭可在適合情況下,給予申請人擔保等候上訴,一般是考慮上訴成功的機會、刑期大部份或整個刑期會否在上訴聆訊前已經服畢。
官指,雖然申請方力陳,在上訴聆訊時,葉已服畢甚至已服超過他應獲的刑期,但仍需考慮其刑期上訴是否具合理爭辨性。
官表示,吳依賴「張敬生案」,惟上訴庭一直指以不同案件案情比較,以釐定受責性的意義不大,因上訴庭重視的是原審在判刑時有否運用適當、合適的量刑原則,以達至量刑基準。
官續指,「張敬生案」是沿用「潘榕偉案」的量刑基準,上訴庭當時不接納張的代表大狀,嘗試劃分煽惑罪有直接、間接、迂迴之分,量刑時應予區分的說法。
上訴庭之所以裁定張敬生等 4 人刑期上訴得直,是基於認為原審錯誤認定上訴人濫用權力,以及錯誤認為案中有國際性因素,並就兩者加刑,因此上訴庭需調校刑期。
官:涉案行為無差別、無底線
官稱須指出,認為原審已公平地考慮了涉案 WhatsApp 群組屬私人群組,傳播力比公開社交媒體和互聯網慢。但指按常識,私人群組內言論,亦完全可透過轉發(forward)或截圖方式,傳予群組外的人,並得以瘋傳,故不可說傳播力低。
官認為,原審正確指出了人數多寡並非決定性因素;亦認為如此區分既無必要也不實際。而「潘榕偉案」提及「可以很快並廣泛的傳播開去」一說,是用以顯示涉案者的煽惑意圖,令其刑責加重。
官最後指,本案案情確有嚴重之處,訊息內容血腥及殘暴,特別是直接煽惑他人作出暴力行為的對象是警員和其家人,是無差別和無底線的,亦嘗試以此削弱警方執法的公信力。在當時香港時局不穏、社會撕裂的氛圍下,會加劇破壞社會安寧和治安的風險,更會影響警方執法。
官指,本案和「張敬生案」不可比較,不認為混為一談有任何實際效用,認為此上訴理據沒有合理成功機會,遂拒絶葉保釋等候上訴申請。
CACC104/2024(DCCC57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