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法律101|偷拍、偷錄證據可否呈堂?

法律 101 | 偷拍、偷錄證據可否呈堂?

分享:

看過《毒舌大狀》的讀者,是否記得戲中辯方向陪審團播放偷拍片段的情節?究竟刑事審訊中,偷錄、偷拍的證據可否呈堂?會否侵犯被偷拍者的人權?民事審訊又如何呢?

偷拍偷錄 ≠ 不能呈堂

簡單而言,刑事案件中,以偷拍、偷錄方式取證,本身不足以自動構成拒納證據的原因。最終須交由法庭酌情決定。

在《陳裘大案》中,控方呈交陳在辦公室點算賄款的偷拍片段作證物。上訴庭於 2006 年的判詞重申,刑事法庭有最終酌情權,決定接納或拒納證據,而目的是確保公平審訊。

以不當或不公平方法 (improper or unfair means) 取證,不等於必須拒納證據。但是,法庭能以影響被告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 (right to fair trial) 為由,拒納有關證據。

常見反對呈堂理據

證據是否呈堂,如何影響公平審訊權利?要求法庭拒納證據的常見理據,大致分為三類:

  1. 調查方式違反被告緘默權 (如沒有妥當施行警誡)
  2. 有關證據呈堂的損害效應 (prejudicial effect) 大於證案價值 (probative value)
  3. 取證方式違反被告的憲法權利 (例如私隱權)

以偷拍、偷錄方式取證,與「違反被告憲法權利」相關。因為私人通訊的保密權,受《基本法》第 30 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 14 條保障。

根據現行法律,即使取證方式違反被告的憲法權利,也無阻法庭接納該證據。而最終是否接納呈堂,由法庭酌情決定。

《陳裘大案》中,上訴庭指法庭考慮時,涉及在兩個面向的公眾利益之間求取平衡:一是保護憲法權利;二是偵破罪案及將罪犯繩之於法。如果法庭認為,罪案的嚴重程度,遠超違反憲法權利的程度,便可接納有關證據呈堂。 

終審法院在 2012 年一宗串謀販毒案《Muhammad Riaz Khan》中,認同上述觀點,時任常任法官包致金並列出在取證方式違反被告的憲法權利的情況下,接納呈堂的條件:

  1. 接納相關證據呈堂無損公平審訊
  2. 證據呈堂仍可兼顧相關權利
  3. 看來相當不可能助長將來違反相關憲法權利

至於《毒舌大狀》中的偷拍錄音檔,其實除了「偷拍」之外,還有其他因素可能影響呈堂性。例如,戲中未見辯方建立「證物鏈」(即傳召證人講述錄音檔來源及拍攝情況等), 以及該錄音檔是否包含對方與其法律顧問對話,有機會涉及「法律專業保密特權」的限制。

執法部門截取通訊

至於由執法部門進行的「截取」 (interception) 或「秘密監察」 (covert surveillance) 行為,則受 2006 年通過的《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規管。

根據該條例第 2 條,「截取」是指對任何以郵政或電訊傳遞的通訊的截取行為;而「秘密監察」則分為兩類。可進行上述行為的部門,包括海關、警務處、入境處、廉政公署 (附表1)。

根據第 4 條第 5 條,進行「截取」及「秘密監察」前,須先向有關部門或法院取得授權。

民事審訊

民事審訊對偷錄、偷拍證據呈堂限制較少。只有取證方法明顯影響「司法公正的妥善執行」 (proper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時,(例如涉及藐視法庭行為),法庭才會考慮是否拒納。

事實上,民事審訊中,與訟方有時會將私家偵探的調查結果呈堂為證據。例如家事案件中調查對方是否有外遇;人身傷害訴訟中,調查對方的日常活動,以證明其傷勢並非如聲稱般嚴重。而法庭亦有接納這些證據呈堂。

本文章獲「文化及媒體教育基金有限公司」公民採訪教育基金項目贊助,內容不代表機構立場。文章版權屬於本媒體,並於標明出處、非商業的情況下,授權他方自由使用。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